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周某某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日前驳回周某某所有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2018年6月,周某某与小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财务助理,自称当时招聘信息及招聘人员说明小米是年14薪,且每年会有涨薪制,但2019年及2020年并没有按14薪制进行发薪且3年内并无涨薪。2021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之日,小米单方面不续签合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周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小米公司结清2021年上半年半年奖金薪资3500元,2019年、2020年少支付奖金薪酬5801.07元,3日年休假未休工资350元。
小米公司辩称主张周某某应支付其奖金的诉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某工龄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假,已在职期间均已休完,合同到期后小米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米提供的招聘广告并非双方关于劳动合同事项的具体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证明二人对于14薪及涨薪制存在约定,周某某仅以此及与领导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久前一审判令驳回其所以诉讼请求,周某某需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
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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