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虚构 IT、工程类项目,共诈骗 2494 万元:判十三年六个月

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大学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于某虚构 IT、工程类项目,共诈骗 2494 万元:判十三年六个月


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间,于某某慌称自己系河南省机电投资有限公司招标部的主任,可以帮助被害人施某1、陈某2、牛某2、瞿某、王某等人承揽工程为由,采取伪造工程文件等手段,骗取瞿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494.1万元。


2014年7月,于某某通过冯某1认识被害人陈某2后,谎称自已是河南省机电国际招标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智慧医院信息系统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以可以帮陈某2揽下“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智慧医院信患系统工程”为由,采用伪造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进场通知书、项目实施协议等手段,先后诈骗陈某2人民币共计190万元,该赃款被于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挥霍。


其他伪造的四个项目为工程类,诸如“国道107线郑州境东移(一期)改建工程”、“郑州华能大厦装修工程”等。


法院裁决:


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漏罪问题,经查,被告人在贵州等地实施的诈骗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因涉及几个公安分局,案情复杂,侦办终结时间及结果不详,且其不影响本案被告人定罪,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二、责令于某某退赃退赔,发还被害人。


判决日期:2020年9月30日

裁决文书发布日期: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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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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