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于2007年7月2日进入XX上海研发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232.23元(税费前)。
XX上海研发分公司处《使用技术资源规定》载明:
该规定于2016年9月9日由黄某某签字确认知悉。
XX上海研发分公司主张,黄某某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共计64.8GB),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基本职业规范。
XX上海研发分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2018年11月23日的面谈笔录、公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黄某某对此予以否认,抗辩XX上海研发分公司可能存在后台修改数据之事实,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
2018年11月23日,黄某某在与XX上海研发分公司的面谈笔录中载明:“我确认,我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储存这些淫秽片,但是我保证我没有在公司看过。”
2019年3月12日XX上海研发分公司书面通知黄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你的公司电脑(机身编号:GY2HVG2)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上述不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同日,XX上海研发分公司向黄某某出示离职证明,黄某某于当日离职。
2019年3月19日,黄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XX上海研发分公司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572.70元;
2、2018年度年终奖29,572.78元;
3、服务年限留任奖金43,563.67元;
4、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6,388.74元。
2019年9月9日,该委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719.34元;
二、对申请人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黄某某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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