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反思:在不同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是否可以比较其高低?

引言

例如有的同志说,社会主义社会,在实行按劳分配条件下,要求价值采取一定的转化形式来再分配剩余产品。“这是因为,同等的劳动消耗,创造同等的价值,有着同等的劳动报酬,但因劳动生产率不同,其必要产品的数量却是不一样的。这就引起这样一个矛盾,即商品的现实价值,其组成部分的v,系由按劳分配的工资形式代表,故其价值在各个企业或各个部门是一律的,如果商品的价值不进行社会再分配,那么,其另一组成部分的m,亦即是一律的,这就不符合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将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将提供更少的剩余产品的客观生产过程。”又说:“当然,社会价值是个别价值的某种平均,只有在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量不同的情况下,由于各个企业、各个部门劳动生产率不同,其所创造的价值不同,才要进行社会的再分配。”

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经济史反思:在不同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是否可以比较其高低?

首先,在不同部门之间,是无法比较其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的,而只能比较其增长的速度。马克思说,判断“不同二产业部门的生产力是哪个大,哪个小,是无意义的”;只能“比较这两个部门的生产力是依什么比例增加”的.我们凭什么理由能说钢铁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纺织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是高些或低些呢?或者煤炭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比机械制造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是高些或低些呢?根据我学习的粗浅体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比较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时,直接指的都是它们的增长速度。例如马克思就曾说过,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比工业要晚得多等原因,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比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得比较慢;但是,这种状况是会改变的,当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会比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迅速得多。

为什么不同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会有所不同呢?除了生产关系等社会方面的因素和自然因素以外,主要是由不同部门的物质技术装备的发展速度不同,资本或资金的构成的提高速度不同决定的。正如马克思说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特殊发展,在各特殊生产部门,在程度上是不同的,有的更高,有的更低,要看一定量劳动……推动的生产资料量是怎样的……”

其次,既然在不同部门之间,是无法比较其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的,那末同量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就是相同的,而在实行按劳分配条件下,同量活劳动提供的剩余劳动(产品)也是大体相同的。我们不能说,有一些部门的劳动生产率较高,它们的劳动支出能创造较多的价值,提供较多的剩余劳动(产品);而另一些部门则与此相反。

经济史反思:在不同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是否可以比较其高低?

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不同部门同量活劳动支出所创造的价值是相同的,并且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因此在不同部门之间,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不存在一些部门的剩余劳动所占比例较大,另一些部门则较小的差别。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并不直接要求价值采取一定的转化形态。宁可说,按劳分配直接是以社会价值的确立为其客观基础的。

第一,尽管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不同,同量活劳动在不同部门创造产品的增长速度不同,其所创造的价值却仍然是一样的。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较快的部门,单位产品包含的新创造价值下降得快些;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较慢的部门,单位产品包含的新创造价值则下降得慢些。因为“生产力无论怎样变化,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不变的。”如果按照某些同志的看法,不同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有高有低,同量活劳动能够创造不同的价值,提供不同的剩余劳动(产品),那么,就不能解释如下一些问题。

第二,例如,如果按照上述观点,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就不存在价值转化形态的问题了。大家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各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在平均利润率等经济规律起作用的条件下,价值就必然转化为生产价格,使资本家投到不同部门的同量资本都能带来大致相同的利润。价值之转化为生产价格,是以不同部门尽管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同量活劳动创造同量价值为前提的。如果不同部门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劳动生产率不同,同量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因而有所不同,那么,只要通过价值的形成,就可以使同量资本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了。这样,就把由部门内部的竞争所决定的个别价值均衡为社会价值的过程,同由部门之间的竞争所决定的社会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混淆起来了。

经济史反思:在不同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是否可以比较其高低?

又如,如果按照上述观点,那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的绝对地租就无法加以论证了。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长期以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同量资本所能推动的活劳动较多,从而能创造较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土地私有制妨碍着农业劳动者创造的较多的剩余价值参加社会剩余价值平均化过程,从而使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不会流到其他部门中去,进行再分配,而以绝对地租的形式流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因而劳动生产率较低,同量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就较少,那么,就不存在农产品的价值与其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从而无法论证绝对地租的来源了。

再如,如果按照上述观点,那么,我们也无法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工农产品差价的问题。我们常常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放较多的资金于工业部门,因此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比农业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农产品价格不随着工、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增长速度而进行适当调整,就可能扩大工农产品交换的差价。但是如果认为工业部门物质技术装备程度的增长快于农业,因而劳动生产率就能够比农业部门高,同量活劳动在工业部门能比在农业部门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剩余产品,那么,即使价格不进行调整,也不存在工农产品交换差价是否会扩大的问题了。

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多。认为不同部门劳动生产率有高低不同,因而同量活劳动可以创造不同价值的看法,还有一个重要的弱点,就是所谓各部门物质技术装备程度不同,因而劳动生产率不同,同量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也不同,其客观标准是什么,谁也回答不出来。

经济史反思:在不同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是否可以比较其高低?

例如,究竟哪一个部门算是劳动生产率较高的,特别是它比别一部门或其他部门高多少;而哪一个部门算是劳动生产率较低的,特别是它比别一部门或其他部门低多少?与此相联系,所谓劳动生产率较高的部门,同量活劳动能创造的价值究竟多多少;而所谓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部门,同量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究竟少多少?等等。这些问题是难以回答的,至少在现在还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

总结

我们知道,价值是在部门内部由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形成的,它属于部门内部的范畴,主要体现着部门内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同一部门内不同企业之间,由于物质技术装备程度不同,劳动生产率有高低之分,同量的活劳动支出可以创造不同的价值。正因为价值是在部门内部形成的,价值形成过程就不涉及各部门之间,由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不同,是否带来剩余劳动(产品)再分配的问题。因此,在不同部门之间,劳动生产率不存在高低之分,同量活劳动支出所创造的价值量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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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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