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随意生成虚假微信截图,判赔腾讯75万

朋友圈里常有微商发布各种付款截图、对话截图等,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欲望。看似真实的截图,其实都是可以一键生成的!近日,腾讯起诉某微信截图生成软件开发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75万元!


某网站随意生成虚假微信截图,判赔腾讯75万

责任双方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


案件详情

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原告发现,被告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了某截图网站及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用户通过自行编辑,就可以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一系列与微信界面相同的虚假界面截图。

该网络公司还宣称其是“微商都在用的营销神器”,发布教学视频和图文指南,帮助用户制作虚假截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等相关界面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申辩

被告申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属于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判决

第一步,确认涉案微信表情等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等,在颜色搭配、比例、图文排列等各方面均体现出了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步,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九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完全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步,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且对于原告而言,伪造截图破坏了微信用户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降低了广大用户对微信交互信息的信任,会导致微信用户的流失,严重损害原告的竞争利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步,确定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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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1

标签:腾讯   截图   虚假   著作权法   独创性   美术作品   不正当竞争   原告   深圳市   红包   被告   图标   网络公司   著作权   随意   用户   科技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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