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鲍师傅”,山寨者判赔7万、5万

4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这次的集中宣判中,主要将商标、装潢、网络竞价排名作为重点审查对象,打击不当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其中,有两案与“鲍师傅”有关。

仿冒“鲍师傅”,山寨者判赔7万、5万

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属于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多年的发展经营下,“鲍师傅”逐渐打出了名气。

仿冒“鲍师傅”,山寨者判赔7万、5万

2019年,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鲍师傅”的名义展开糕点经营,并使用“鲍师傅”的相关标识,于是将这两家侵权公司分别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

两被告经营的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后判定:

法院判令广州钟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鉴于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权,法院判令广州瑶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伴随着商品种类、包装的日益丰富,消费者甄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本案中原告 “鲍师傅”纯文字商标与被告人像图形与“鲍师傅BaoShiFu”字样的图文商标,在双方售卖糕点的经营方式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愈发让人难以辨认。

仿冒“鲍师傅”,山寨者判赔7万、5万

一般情况下,倘若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侵权行为人可在短期内快速获得较大利益,建议权利人通过多种维权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早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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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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