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吃瓜一线

2019年7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认定被告“吹牛软件”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共计90万元。

全国首例!涉“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吃瓜一线


“吹牛”软件是一款聊天社交软件,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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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案件中,腾讯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腾讯对其享有著作权。“吹牛”软件开发运营方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腾讯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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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判决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同时,腾讯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就“微信红包2017新春版”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L-00363803,作者和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认定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认定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被判决赔偿腾讯方合理开支9万余元。

后续吃瓜:

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著作权纠纷案件。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曾表示,在认定时,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她强调,“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制止同类的侵权行为。”

小七了解该案后续情况时发现,2020年9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出的一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该裁决书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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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保险、无不动产、无分支机构、无股权投资信息、无证券信息等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


2、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

3、本院已经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如申请执行人(腾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腾讯在该案获赔的90万元赔偿金,都没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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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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