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格力色界”商标回归始末

当年董明珠和雷军立下5年赌约后,开始尝试自己做手机,然而手机行业更新迭代速度极快,长期驻扎在空调领域的格力,对于造手机显得力不从心。

格力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格力色界”商标回归始末


不过,即使格力在手机领域短时间内未取得显著成绩,也没有采取直接放弃的意思,依旧在坚持,今年6月,格力的第一款5G手机就引起了不少轰动,家居电器和手机一体化,在年轻人群体中还是很受欢迎且很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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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从2015年开始,陆续推出了几款手机,“格力色界”手机于2017年6月在格力官方商城上线,回看当时的媒体报道,“色界”手机的销量不如人意,与此同时,“格力色界”商标也受到了挫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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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色界”商标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国际分类为9 类科学仪器,2018年08月03日“格力色界”商标注册成功,2019年02月1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双重受挫之下,格力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该案件,并于2020年1月3日开庭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格力色界”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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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认为,诉争商标中的“格力”具有极高知名度,格力在实际使用中会突出使用“格力”一词,含义指向为“格力”牌手机,相关公众主要是根据“格力”二字来识别商品来源,因此,“格力”是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格力色界”中的“色界”二字只是用来描述格力手机屏幕具有特点的一个词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色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格力是国内著名的空调生产企业,拥有“格力”等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格力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市场中,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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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诉争商标为文字“格力色界”,引证商标为文字“色界”。格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色界”一词常被使用在电子产品行业中,用以表达显示器真实还原色彩的能力。因此,“色界”被申请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手提电话、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格力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手机商品已进行商业使用,亦可以证明其“格力”商标在空调等电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上述分析,诉争商标中的“格力”的显著性远强于“色界”,鉴于引证商标在相关商品上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又存在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即便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亦不应认定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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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一、撤销商评字[2019]第209860号关于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许昌民针对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经此一案,格力重新拿回“格力色界”商标。但“格力色界”手机能否重新进入大众视野,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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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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