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华人Patent Troll“杠上”苹果和三星,结果……

当华人Patent Troll“杠上”苹果和三星,结果……

作者:黄莺


一直以来,中国公司常常是被被国外Patent Trolls(专利恶魔)骚扰的对象。

但是,在6月11日一起刚刚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结案的专利诉讼案中,两位华人发明人差点凭借一件“多摄像头数码相机”的美国专利,将苹果和三星全球两大智能手机巨头拉下马,距离成为华人界声名远扬的Patent Troll仅一步之遥。

当华人Patent Troll“杠上”苹果和三星,结果……

iPhone 双摄像头


两位华人发明家联合申请的美国专利US6611289B1“使用具有多个透镜的多个传感器的数码相机”,申请日在1999年1月15日,在距离20年到期日前几个月,在2018年底对苹果和三星发起了诉讼。

想必是两人合计一下,觉得这件专利就这么到期了有点可惜,不能白交了20年的专利费。当然,更大的可能是其背后是否有诉讼基金的支持

于是,这件专利就一路诉讼过来,苹果和三星对这件专利提起异议的时间,这件专利实际上已经都“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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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RPX

苹果和三星公司为了“杀掉”这件专利,也不惜动用了“专利猎手”,参见《专利赏金猎人》、《专利赏金猎人(二)》。

在Unified的3000美金的悬赏下,最终由Madhur Goel获胜,看名字像是一个印度的猎手。而且给出了X类文件US6639626及清楚的Claim Ch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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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Unified

但是最终干掉这件两位华人`289专利的并不是来自印度猎手的对比文件,而是来自地方法院和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对于`289专利的裁决,而这一裁决在美国专利界也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法官引用了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的101条款,即专利适格的问题,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要保护的客户。

自从2014年美国Alice案之后,美国软件产业在专利问题上大受打击,而此次`289案的裁决又将这一冲突和矛盾推向了一个高潮。

争论的焦点在权利要求1:

1。一种改进的数码相机,包括:

相对于公共平面紧密定位的第一和第二图像传感器,所述第二图像传感器对可见色谱的整个区域敏感;

两个透镜,每个透镜安装在所述两个图像传感器之一的前面;

所述第一图像传感器产生第一图像,所述第二图像传感器产生第二图像;

模数转换电路,耦合到所述第一和第二图像传感器,并数字化所述第一和第二强度图像,以相应地产生第一数字图像和第二数字图像;

连接到所述模数转换电路的图像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以及

数字图像处理器,耦合到所述图像存储器并接收所述第一数字图像和所述第二数字图像,从用所述第二数字图像增强的所述第一数字图像产生合成数字图像。

正是这样一个“产品”的权利要求,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中的两位,在采用“两步法”测试后,认定属于101条款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熟悉电学领域的资深的代理人,如果看到这个判决结果,估计十有八九会是“抓狂”的。如果连这都算“抽象思维”,那以后专利该怎么写啊!

所以,有必要看一下当体法官的“清奇”思路。

在正式法官审判意见之前,有必要对这件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这件1999年申请的专利,实际上是解决多个摄像头照相机如何成像质量更高。

“并特别适用于需要产生高质量数字图像的数码相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一种改进的数码相机使用四个图像传感器,每个图像传感器具有其自己的镜头,其中三个图像传感器响应于三基色而制成,而第四个图像传感器响应于所有强度信息而制成。使用嵌入在数字信号处理芯片中的一组数字图像处理,参考来自黑白图像传感器的图像处理来自三个彩色图像传感器的图像,并且随后产生高质量和胶片状的真彩色数字图像。”


在6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对于加州北部地方法院的裁决是给予支持的。

地方法院认为,所主张的是针对“拍摄两张找批昂并以某种方式利用这些照片来相互增强的抽象想法”。法院解释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摄影师们一直在使用多张照片来相互增强”。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考虑地方法院的裁决时,也考虑到是否符合101条款时,采用了“两步测试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针对自然法则、自然现象还是抽象概念。

两位给出否定的法官思路如下,以詹姆斯·多纳托法官为首:

首先,第一步。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说法,即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拍摄两张照片,并以某种方式使用一张照片来增强另一张照片的抽象概念。其得出的结论是,权利要求1指向的结果或效果本身是抽象的概念,仅仅是调用一般的过程和机制,而不是改进相关技术的特定手段或方法。

而且同意地方法院认为的使用多张照片相互增强的想法已经被摄影师们熟悉了一个多世纪。

但是,发明人之一的YU YANBIN则认为权利要求1针对的是这一思想的专利申请,而不仅仅是思想本身。

但是法官认为权利要求其余的限制削弱了YU的观点,认为YU相反的论点是没有说服力的,认为用一副图像增强另一幅图像,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抽象概念本身。

所以在第一步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即`289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一个抽象概念。

其次,到了第二步。

联邦法官认为权利要求1不包括足以将要求保护的抽象概念转化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概念。

还对YU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法官认为传统的计算机设备对仍然抽象的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不足以避免Alice第二步的不合格。而且所要求保护的硬件配置本身不是一种进步,并且本身不会产生一个图像被另一个图像增强的进步,所以这是一种抽象的想法。(看到这,本领域的专利审查员是不是有点熟悉的味道)

法官认为YU不能克服的问题是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中据称描述的东西相反——缺少创造性的概念。

总之,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发现在第二步授予专利资格的发明概念。

纽曼法官则提出了与前述两位法官不同的反对意见,虽然最终纽曼法官的意见没有最终被采纳,我认为从他的角度来看,认为权利要求1是符合101条适格性的审查标准的。

以下是纽曼法官审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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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

可以看到,美国当前在软件相关的101条款方面,各种争论一直不断,这对于美国这个软件定义创新的国家之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尤其是本案,在美国内部专家的争议也是存在的。

当华人Patent Troll“杠上”苹果和三星,结果……

是否会因为本案的原告是两位华人,存在偏见?还是保护苹果和三星?目前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看出,在这场争斗中,代表大公司利益的苹果和三星显然更占据优势。所以“双标”这个词,有时扣在美国头上,还真不是冤枉他了。

另外,我们经常会看到汽车的未来是“软件定义汽车”,但是目前从中美两国在软件可专利性方面,曾经引领全球专利标准的美国,已经落后了,中国当前的软件专利标准比美国更具吸引力,但是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并不清楚这一点。详见《对标美国,看中国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政策》。

所以,如何教中国数量庞大的创新型企业更加清楚的认识专利制度,认识到在软件方面中国已经在制度保障上优于美国了,更要抓紧时机开展专利布局,或许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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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标签:三星   苹果   地方法院   美国   法官   中国   抽象   联邦   图像   法院   权利   概念   专利   数字图像   图像传感器   华人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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