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鼓励乱停车

不该鼓励乱停车

这是一则真实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田某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田某为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呢?

今年 1 月 14 日 8 点左右,田某将车辆停放在苏州市吴江区双板桥路一处停车场的车位后,然后就去办事了。11 点多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准备开车离开时,田某发现自己的车被两辆车堵住了。

由此可见,田某的车是停在车位上的,而另外两辆车应该是没有停在车位上,属于乱停车。因为停车场设计的停车位肯定都能自行出进,不会有车位上的车被堵的。同时,能够堵车位上的车,基本都是乱停放的。

面对停车位上的车被堵,田某起初寻求的是找车主,并没有任何过激举动。田某先是在附近找了一圈,没有发现车主,然后就打了 12345 市民热线,要求车主尽快挪车。过了一会,其中一名车主来到现场把车挪走,但还剩一辆宝马车一直没人来挪。田某一边焦急地等待,一边继续拨打 12345 热线。

对此,我不明白的是,既然是“一处停车场”,那么停车场为啥没有管理者呢?正常的话,田某应该找车场管理者解决此问题。没有找车场管理者,估计这是无人停车场吧。而田某能够找人,尤其是通过市民热线找车主,算是很努力在理性解决问题。

遗憾的是,理性的田某最终被激怒。11点多办完事,想从停车位将车开走,可被堵,找人、打热线,一辆车被开走了,可另外一辆宝马车,却始终没有见车主。此时,一个小时过去了,这辆宝马车的车主还是没有出现,田某一怒之下,一脚油门将堵路的宝马车撞开。后经司法鉴定,宝马车受损价值人民币 5 万余元。

的确,从法律上来说,5万元车损,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处罚,田某“罪有应得”,甚至被判10个月,缓刑,也算是最轻的处罚了。只是,这样的遭遇,让人对田某充满了同情。毕竟,这样的情况,正常人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难道说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是车被乱停的车堵在车位上后,找人,打热线,对方车主不来,那么就只能干等吗?或者说求助交警,直接拖车?可问题是,既然在“一处停车场”,恐怕交警也未必处理吧。

如此,这田某就只能干等,对乱停放、将自己车位上的车堵住的车,没有一点办法了。这乱停放的车,要是车主不来,要是车主出差,要是车主故意恶心人,那就是说,停在车位上的车主田某只能受着。哪怕他再着急,哪怕他需要用车,也只能忍耐吗?现实中,这种情况发生后,即就是警方来了,也只是调解,似乎对违规停放影响他人车辆通行的车主,法律也“无可奈何”?

想起前两天,有女士编造了车位被占,陆虎与宝马“大战”的故事,虽然有点夸张,可现实中,车位被占,不敢理直气壮维护自己车位权利的现象,并不少见。就说这起事件吧,田某的车被堵,对方乱停车不说,还不及时过来挪车,在现行法律下,公力救济无效,私力救济就是犯罪了。

这样的真实案例,说实话,我以为有点鼓励乱停车的嫌疑。乱停车,无论是影响他人或者车辆的正常通行,还是霸占了他人的车位,对方都只能是协商,而不敢有任何“过激的言行”。要是乱停车的车主“不爽”,直接堵个十天半个月了,谁也不敢咋样?要是这样的话,这个法律很显然有问题,就如有网友说的那样,就是南京彭宇案的再现。

如此,对该起案例,要追究田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前,必须先追究违规停车影响他人出行权力的责任者。有果必有因,正是宝马车乱停堵住了车位上的车,且车主不及时挪车,这样的违规行为,才导致了车位上车主的极端行为。车主田某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应该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

最起码,田某赔偿了宝马车车损后,就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我以为这田某赔偿车损应该,那么宝马车主也应该赔偿影响车位上的车正常通行,所给田某造成的损失。反正,这样的案例公开后,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绝对不亚于南京彭宇案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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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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