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模式”绝不能像“共享单车模式”早期那样先上车后补票

最近看新闻,各地都出现了“共享员工”的新型用工模式,这不由的让人想起了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是当初共享模式的代表,一开始时,资本盲目无序扩张,大街小巷当初都是单车,监管和管理很混乱的局面仍然记忆犹新。经过多年的监管探索,单车的城市化管理和监管才逐步走向成熟。

“共享员工模式”绝不能像“共享单车模式”早期那样先上车后补票

共享员工在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共享员工是什么呢?员工富裕企业将员工特定的时间内出借给员工紧缺企业,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充分得到灵活就业的机会,但员工起初的隶属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共享员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解决部分企业劳动力短缺和部分劳动力富裕而导致员工可能失业,可以有效的让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新模式有新问题这很正常,也需要在实践中去完善模式,但是新模式的推广之前应由相应的问题处理机制去配套,尤其是首先把员工出借过程中涉及员工核心利益和保障的基本框架应首先制定好,我想这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有以下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我认为应优先考虑:

一,涉及员工、出借方和借方企业签订的三方协议,该协议必须得在劳动法基本框架下实施,也就意味着,新模式需要新的法律制度去配套,制定相应的法律刻不容缓!

二、选择的企业应是有资质的企业,应建立能实施共享员工模式的企业准入制度,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获得资质。

三,劳动监察部门应建立共享员工模式配套的相关监管制度。

“共享员工模式”绝不能像“共享单车模式”早期那样先上车后补票

如何防止“共享员工”先上车后补票带来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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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0

标签:单车   借方   员工   模式   刻不容缓   劳动法   应运而生   劳动力   富裕   资质   框架   灵活   当初   协议   科技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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