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陌生人搭讪劝酒,午夜命丧烧烤店,法院:劝酒者需承担责任

据新闻报道,年轻女子午夜时分独自一人喝酒,引来隔壁桌三个陌生男子注意,其中两人先后搭讪,并邀请一起喝酒。喝酒途中女子身亡,最终,法院判定三人中的二人分别赔偿22.9万元和15.3万元。

2020年5月10日,年轻女子小桃午夜时分独自一人来到烧烤店喝酒,这引起了在7号桌喝酒的阿中、小勇、阿坤三人的注意。三人中的小勇先是来到小桃所在的9号桌,与小桃搭讪,碰杯喝酒,半小时后,小桃被三人中的阿坤邀请到了7号桌。

四人觥筹交错期间,烧烤店服务员大军上前劝小桃少喝点,遭到了小桃的拒绝。随后四人多次举杯饮酒,没过多久,小桃出现了反复搓脸、撸头发、低头张嘴深呼吸等饮酒过量的反应。这之后,在阿坤的劝说、小勇的倒酒下,小桃又多次饮酒。时间来到3点30分左右,已经喝醉的小桃企图抬头起身未果。三人中的阿中看到此景后离去。

4点钟左右,小桃身体开始明显的抽搐,五分钟后抽搐减弱,烧烤店服务员大军随即进行了简单的施救,烧烤店帮工老何报警。4点30分左右,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到场,确认小桃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小桃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条件。

女子遭陌生人搭讪劝酒,午夜命丧烧烤店,法院:劝酒者需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桃的养父将烧烤店、店员以及三位男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约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先后经过一审、二审,现已审理终结。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小桃的养父的损失为191万余元,小桃自负80%的责任,小勇承担8%的责任即15.3万元,阿坤承担12%的责任即22.9万元,小勇和阿坤各自承担按份责任。烧烤店承担50%即19.1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这份判决,我们可以得知,喝酒过程中因喝酒死亡的,劝酒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小桃需要自负80%的责任呢?

小桃为什么需要自负80%的责任?

通过前文表述可知,小桃接受了小勇的搭讪,并随后被阿坤邀请一起喝酒,这期间小桃都是自愿的。其在喝酒过程中,店员劝其少喝点,还遭到了小桃的拒绝,小桃一直没有明确拒绝饮酒。小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喝酒,属于自陷风险,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主要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法院对三位陌生男子的判决不同,这是为什么呢?

这三者中,可以明显看出,阿坤劝酒次数最多,劝酒行为最明确,在看到小桃出现过度饮酒的反应后,仍然继续劝酒,在小桃趴下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救助,过错明显较大,因此其承担了相比另外二人最多的责任。而小勇的劝酒行为则相对较少,劝酒力度较轻,因此承担了比阿坤少的责任比例。而阿中全程未见其有劝酒行为,在小桃刚刚趴下即离开,对此后的事情不知情,因此法院并未认定其承担责任。

女子遭陌生人搭讪劝酒,午夜命丧烧烤店,法院:劝酒者需承担责任

烧烤店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烧烤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烧烤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的烧烤店因此承担了50%的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大致意思是指,如果阿坤、小勇能够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分别支付22.9万元和15.3万元的赔偿款,则烧烤店无需再赔偿,如果阿坤、小勇无力赔偿的,则烧烤店以阿坤、小勇赔偿额的50%为限,补足阿坤、小勇尚未赔偿的部分。烧烤店赔偿后,可以向阿坤、小勇追偿。(本案发生时间为2020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因普法之目的,在此引用《民法典》法条。)

女子遭陌生人搭讪劝酒,午夜命丧烧烤店,法院:劝酒者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原创丨本文系 团队头条号「图文原创」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平台。未经授权,谢绝转载。点赞是美德,添加关注@王贝贝律师对作者最大的鼓励。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2

标签:前文   贝贝   法院   女子   民法典   责任   养父   组织者   店员   大军   经营者   人中   管理者   陌生人   午夜   义务   男子   科技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