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驳回了,女大学生诉教材恐同案,还会有反转吗?

2016年,正在广州读大一的女生西西得知,某大学的公选课教材里,把同性恋归结为了心理障碍,将其描述为“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性爱对象的倒错”。西西认为这样的描述涉嫌污名化同性恋,建议召回教材,并且改正错误描述。和编辑以及出版社沟通无果后,她把出版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院。

西西认为,教材质量存在问题,描述没有科学依据,系明显的错误,请求出版社公开道歉,并且收回、改正和重新印刷教材。一审法院驳回了西西的诉讼请求,认为和案件相关的表述是认识性分歧,不是知识性差错,想要证明教材质量存在问题,得先证明就要证明图书编校差错率为万分之一以上。西西不服,提起了上诉,结果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

又被驳回了,女大学生诉教材恐同案,还会有反转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什么叫做知识性差错,什么叫做认识性分歧。知识性差错这个概念,只在法律法规中出现过一次,即《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在附录中的文字性差错计算标准部分,提到了一句:“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但并没有阐述这三个差错的具体含义。

学术界对于知识性差错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在比较权威的著作《现代出版物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里,知识性差错被定义为一切违背“认知和经验”的错误。举个例子,婆罗洲岛,世界第三大岛,位于马来半岛这一描述就属于知识性错误,因为婆罗洲岛是一个独立的岛屿,它和马来半岛之间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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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同性恋问题的认知上,有一种声音认为,同性恋并非是心理障碍,只是个人选择,这一观念已经成为了大众共识,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将同性恋视为心理障碍,是学者们的学术自由。对于这一问题,尚且没有形成统一的经验和认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将其视为认识性分歧而非知识性错误有一定的道理。

某知名法学教授曾这样讲过:骂人是穷鬼,不能算侮辱,因为在法律所引导的价值观里边,穷不丢人,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和现实的状态。于是有人认为,法律所提倡的价值观里,疾病也不会给人的尊严、人格造成侮辱,所以,说同性恋是病,不等于污名化,感冒也是病,难道将其称为病人,就属于人格侮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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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说法,真的被某法院当成了驳回当事人诉讼的理由。秋白就读于某知名大学,发现市面上一些正在销售的书籍,把同性恋描绘成了精神病、性变态,于是提起了诉讼,认为出版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而法院则认为,只有出版社公开说了“某人有精神障碍”才算侵犯名誉权,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说明当下我们的社会还是偏于保守的,对待LGBT问题没有西方那么开放。西西想继续诉讼的话,或许只能从教材的细枝末节处着手,寻找标点、措辞、逻辑上的问题,努力证明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但是,这样做很大可能上并不能解决同性恋人群真正介意的“同性恋是性心理障碍”的表述,毕竟这句话已经被认定为没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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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问题,在中国一直广受争议,有的人认为,同性恋只是喜欢的人和自己性别相同罢了,不代表着他们会违法犯罪,为何要歧视他们呢?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且给他们更多的包容和理解,也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但保守的人则认为,同性恋违背自然规律,会导致某些疾病的传播率增高,可以不把他们当成精神病患者,但是也不能让他们登上大雅之堂,在教材中宣传同性恋的正当性,避免给孩子们造成误导。

双方的说法,都有一定的正当性,同性恋人群有权利和自由选择伴侣,但其他群体也有自由和他们保持适当的距离,关键是要在其中找一个度,力求达到平衡。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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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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