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德平台上跳的车,怎能与高德没干系?

杭州一高小姐因为司机不按高德地图导航行驶,产生过度疑虑就悍然跳车。网络上一方面是站在首汽约车的立场上,气势汹涌地指责高小姐神经过敏,另一方面是不少人声援骨折在医院的高小姐,攻讦首汽约车的服务态有失考量。

但近期,有律师在复盘这一事件的时候,认为高小姐的起诉流程出现了问题,高小姐如若直接起诉高德打车,可能会取得更有效的成果。徐迎秋律师就认为,当下聚合网约车平台仍存在监管空白,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无论是高德地图还是百度地图,做了网约车业务后,都不能撇清相关连带责任。

在高德平台上跳的车,怎能与高德没干系?

高德在第5条中表示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像高德打车这样的聚合平台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这问题引起行业热议,一些人认为,高德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高德打车在用户协议中就有一条规定:如若用户在平台使用中,出现任何问题,在服务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由用户和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按照该说法,高德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因为顾客既然已经勾选同意,就理应对所有条款内容都要接受。

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尽管用户们勾选了用户协议,也不能认定该协议就完全有效。这里有个“协议有效认定”的问题,就是你的条款是否本身就合理合规,而且你的条款是否具有公平性。用户们是主动完全接受的,还是受你蒙蔽而接受的,如果你的条款本身不合理,而且公平性也不够,那么你的条款就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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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协议有效做出规定

不难看出,高德打车连篇累牍的用户协议,很难让用户逐字逐句看完,而且平台将一些关键问题藏匿在次要文本中,让用户很难发现。另外,高德打车的用户协议,与其说是协议,不如说是命令,只要用户不点击同意,就没有打开该应用的权限。有义愤填膺的网友说,高德打车是“霸王条款”,其实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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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所有的国家,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无条件遵守的。我国在2019年就正式施行了《电子商务法》,该法第三十八条明文写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高德打车作为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本身适用于《电子商务法》。所以,无论高德打车怎样在用户协议上玩“文字游戏”,其行为·只要违背了国家法律的规则,就属于非法行为。对于这次高小姐的“跳车”案,高德作为平台的连带责任,不是道德要求,而是应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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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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