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不公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将面临法律责任,或被重罚


小区物业不公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将面临法律责任,或被重罚


深圳市某物业服务企业,自2007年至2020年1月期间,为深圳市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代收该小区的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维修‬基金‬。2019年4月28日,龙华区住房建设局接到该小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龙华区住房建设局执法人员于同年4月25日对该小区公示维修资金情况进行了检查、取证,并对小区业委会成员、物业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分别询问,发现该小区的确存在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维修资金支出情况的现象。2019年8月20日,龙华区住房建设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了该物业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并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19年8月28日,龙华区住房建设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物业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该物业企业不服该行政处罚,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辩称其将维修资金缴存至市管理机构专户,并已对外公示。该案业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物业企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充足,程序正当,维持了龙华区住房建设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物业#




执法寄语

本案中,物业企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所管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小区业主进行公示,不仅是公示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的情况,更要公示维修资金的用于维修的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所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未依法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侵害业主权益的,根据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后逾期仍未改正的,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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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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