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出新规

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因此,5月1日之后,机动车发票不再只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咯,还包括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注意点


1.在线开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2.发票保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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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标签:机动车   发票   在线   离线   纸质   左上角   纳税人   二手车   国家税务总局   模块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   办法   科技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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