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速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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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如何计算?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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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有哪些?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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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标签:简易   财政部   进项   通行费   税额   营业税   不动产   增值税   财税   销售额   试点   日前   政策   通知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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