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免征什么税?

转载:中税答疑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一)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自产的货物给目标脱贫地区,可以免征增值税。在2019年4月10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二)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生活服务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更多可以享受优惠的情况,欢迎您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提供最实用干货。


图片来自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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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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