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在建筑工地搭建了供工人休息的棚子,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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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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