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未成年罪大恶极该如何审判?送他去见皇上!

一、汉朝

在汉代,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杀人等严重罪行的处理,虽然没有详尽的历史记录可以直接引用律法原文说明对于极其恶劣行为的具体刑罚,但从现存史料可知,汉代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明确的年龄区分和相应处理原则。

《汉书》及其他古代文献记载,汉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相关规定。

如汉成帝鸿嘉元年有诏令提到:"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请死。"

这意味着七岁以下儿童犯罪可以申请减免死刑,但七岁以上儿童若是犯下杀人罪行,则可能面临较重的法律后果。

至于未成年人杀人后是否会没收家产及连坐,汉代法律虽无完整记载,但古代法律体系中常有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家人、族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能受到牵连。

鉴于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太可能对未成年的杀人犯直接处以死刑,而是可能采取诸如上报朝廷请求裁决、责成其父母严加管教或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较轻的刑罚。

具体案件的判决还会受到当时皇帝意志、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

二、唐朝

在唐代,14岁的人如果杀人,即使行为极其恶劣,通常不会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施加死刑。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唐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和教育救赎倾向。

唐代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着明确的划分。《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虽没有直接列出14岁杀人的确切处罚,但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推测:

7岁以下者,不论所犯罪行,皆不承担刑事责任。

7岁以上至10岁以下者,若犯死罪(如杀人),原则上应当上报皇帝裁决,皇帝通常会考虑其年龄而酌情减轻刑罚,一般不会直接处以死刑。

10岁以上至15岁以下者,若犯下杀人等重罪,同样会受到不同于成年人的处理,且同样有可能通过“上请”制度请求皇帝减轻或赦免刑罚。

至于是否没收家产以及连坐的问题,唐代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会牵涉到家产没收或家族连坐,更多的是对犯罪者本人的处罚和教育。《唐律疏议》中强调了对犯罪者个人行为的负责,而非过度牵扯到其家庭成员。

由于唐代律法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14岁少年杀人应该如何处罚的原文,以上分析基于对《唐律疏议》整体精神的理解和对该时期司法实践的认识。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案件的判决主要还会受皇帝意志的影响。

三、宋朝

宋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前代一样,具有一定的宽宥性。宋代的法律继承了儒家以教化为主的思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并且在实践中通常会考虑到其年龄、心智状态及其悔过表现。

根据《宋刑统》(宋代的法律汇编,仿照唐律制定)的精神,1少年杀人虽然极其恶劣,但不一定按照成年人的刑罚标准来处理。《宋刑统·名例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少年杀人应当如何量刑,但根据唐代律例和儒家法律思想的延续,可能会采取上报朝廷审慎裁决的方式,或者采取较轻的刑罚替代死刑。

对于没收家产以及连坐的问题,《宋刑统》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连坐制度不如秦汉隋唐时期严格,倾向于追究个人责任,而非过分波及家庭成员。在实际案例中,少年杀人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家产没收或家人连坐,但其家长或监护人可能因教化失职而受到一定的责任追究。

当然,或许也有可能受到皇帝意志的影响。

四、明朝

凡谋被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劫著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流诰忆者绞纵而加毓著杖州百流嘻千里不加功著杖一百徒三年○若谋而巳行禾尝伤谷右杖奴浦徒洒至临从若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著綦○若陆驱儒储团盐杯腾骊霞图斩

根据明代法律精神和《大明律》的部分记载,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明代,对于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是有区分的。明代法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但通常会参照古已有之的原则,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宽宥。

对于极其恶劣的杀人行为,即便是未成年人所为,也不会完全不受法律追究。明代法律中虽无针对未成年杀人案例的直接律法原文,但从常理推断,该年龄段的少年杀人,不会立即处以死刑,但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并考虑其年龄、心智发育程度等因素,进行酌情减轻处罚。

当然,具体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官员的裁量来决定。

五、清朝

在清代,未成年人杀人,即使行为极其恶劣,根据清朝的法律制度,他们并不会像成年人那样直接处以死刑。清代沿用了中国传统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宽宥原则,并在《大清律例》中有所体现。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斩立泱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兕扶何雠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其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盗論罪

《大清律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现代意义上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照顾。对于杀人等重罪,少年不会像成年人那样立刻判处死刑,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刑罚。

清代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更倾向于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而非简单地没收家产或实行连坐制度。

除非其家长或监护人有明显的教唆或包庇行为,否则一般不会牵连家庭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

《大清律例》中并无直接针对少年杀人的具体刑罚条款原文可供引用,但可以从律例的精神和后世学者的研究中得知,清代对于此类案件会格外慎重,尽量采取教化、收容、责罚家长等非死刑的方式处理。

例如,《大清律例》中有关“子孙违犯教令”、“父母恶疾不尽心调治”等条目,反映出当时法律对家庭和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而对少年犯罪的处理,往往也会结合家庭教育和社会教化功能来评判和裁决。

当然,主子皇帝大赦的话另说。

结语

总的来说,部分罪大恶极的问成年人犯罪,是可以送他们去问问皇帝该如何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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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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