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3500,离职后被索赔370万!


量化私募前员工被公司“天价”索赔370万元,其中还涉及“卧底”,什么情况?


离职员工被索赔370万元


某量化私募于2015年12月成立。2016年5月,胡某入职该公司担任策略研究员,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其他津贴补贴13166.67元/月,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

双方另签订有《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及《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胡某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即不得为任何从事程序化交易或量化交易的私募、公募、自营机构等工作。与此同时,公司则需要向胡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50%。竞业协议还约定,胡某如违反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整个竞业限制期限内补偿金总额(包括已付和未付部分)的20倍。同时保密协议约定,如果胡某不履行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已离职的情况下,需要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2017年9月,胡某从该量化私募离职,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员工竞业限制协议》,重新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为10个月。胡某离职后,该公司向胡某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80747.19元。

2021年,该量化私募以胡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将双方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胡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0747.19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614943.8元,并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合计近370万元。


离职后行踪曝光


该量化私募为何提出“天价”索赔?这其中还有另一位关键人物申某。

申某曾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任职于另一家公司“某汇公司”从事量化投资研究工作。而他入职某汇公司时,胡某已在某汇公司就职,并且是策略开发负责人,两人正是被领导与领导关系。申某还提供了一些微信群聊截图为证。

申某从某汇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前述量化私募,胡某的“行踪”也在该量化私募曝光。2018年4月时,胡某尚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且该量化私募主张,某汇公司系专业从事程序化交易和私募基金管理的公司,从事业务类型与其完全一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因此,该量化私募向胡某提出索赔。

不过,胡某辩称,他从该量化私募离职后,先去了一家不相关的公司工作两年,于2019年10月离职后才入职某汇公司。其本人与某汇公司老板张某只是同学关系,2018年并未入职。胡某还主张申某与该量化私募存在利害关系,是其委派至某汇公司的“卧底”。

另外,胡某主张其在该量化私募的工资收入由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两部分构成,年收入超过30万元,而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80747.19元远低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最终判定赔偿3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胡某以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该量化私募依约向胡某支付了经济补偿。胡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某汇公司,某汇公司与该量化私募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胡某违反了双方有关竞业限制禁止的相关约定,其应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不过,法院认为,对于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与调整,则应结合胡某的违约情节、收入状况、在职时间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该量化私募所主张违约金金额是所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0倍,违约金金额过高。

综合各项因素依法予以调整,法院最终判定胡某赔偿该量化私募违约金30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读:侯志红
编辑:王寅
校对:于红波
监制:李若愚
签发:孙宏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07

标签:补偿金   基本工资   违约金   卧底   同业   金额   协议   员工   竞争   关系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