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一、认证范围及次数


(一)认证范围:市本级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以及按月领取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二)认证次数: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认证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为确保基金安全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中心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保中心规定,对超期未认证人员及时做待遇暂停发放处理;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和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认证周期为一个月,按照自治区社保中心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每月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每月15日前完成,未按要求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的将于当月暂停待遇发放。


二、认证方式


根据《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要求,认证主要采取远程自助认证和大数据比对方式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通过手机下载安装“内蒙古人社”手机APP并进行登录,点击下方“资格认证”模块,按照提示要求自助办理待遇资格认证。


(二)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掌上 12333”手机 APP并进行登录,点击电子社保卡,已经注册过电子社保卡的用户可直接登录,未注册过的用户,可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提示要求进行注册,注册登录后点击“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按照提示要求完成自助认证。


(三)关注“内蒙古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方“社保服务”,选择“待遇资格认证”,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内容(认证类别选择“养老资格认证”、“养老遗属认证”、“工伤资格认证”、“工伤遗属认证”),通过人脸识别完成自助认证。


(四)因高龄、生病等原因无法完成线上自助认证的人员,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保中心暂停待遇规定执行,对超期未认证人员及时做待遇暂停发放处理。通过公安、司法、民政、卫健委、养老机构(养老院、敬老院)等部门获取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服刑)相关信息,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及时暂停待遇发放。针对正常领取待遇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完成资格认证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对涉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拒不配合退回冒领基金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提高服务质效,竭力提供热情、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针对高龄、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人员,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咨询电话: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科 (0474—8810697)

退 管 服 务 科(企业)(0474—8815376)

工 伤 保 险 业 务 科 (0474—8256052)


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3月7日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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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标签:乌兰察布   待遇   遗属   人员   补助费   自治区   社会保险   社保   年度   机构   通知   工作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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