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或者高额罚款

指导意见强调了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的重要性。政府立法应严守罚款设定权限,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并避免过度设罚。对于可通过其他方式管理的违法行为,一般不设罚款。此外,还提出了合理确定罚款数额的原则,同时要定期评估清理早期设定的、数额较大的罚款规定。

在罚款实施活动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

指导意见还要求全面加强对罚款的监督。要开展源头治理,对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的罚款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的转变。同时,要加强财会审计监督,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并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法规。司法部应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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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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