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要求自带榴莲,还要准备28份?家长直呼伤不起!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某幼儿园举办水果拼盘比赛,要求小朋友自带水果,且水果种类通过抽签决定,有一位小朋友抽到了榴莲,这让家长很为难,因为榴莲相对较贵,自家平时都舍不得吃,更别说准备多份了,活动安排的开销让她感到有些吃不消。这位家长直接向老师请了假,表示孩子将不参加这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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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不少网友直呼离谱,认为幼儿园要求买的水果价格过高且份数过多,对于过高的消费支出,家长拒绝实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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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网友对于自带食品的安全状况表示担忧,认为自带食品的质量难以保障,并且存在儿童食品过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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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记者搜索发现,这类幼儿园活动在各地均有开展,尤其在节日到来之际,除了水果分享、点心分享,还有抽签要求自带火锅食材等活动形式。例如在不久前的冬至,众多幼儿园就推出“冬至火锅宴”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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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家长反映,一般而言,只要学校举办类似活动都会选择积极参与,一方面可以让孩子学会分享和感恩,增强与孩子之间的互动。另一方面,也帮助孩子融入集体活动。但是,部分家长直言,活动的体验感并不好,被要求准备的食物加重了家庭的开支,自家孩子却并未在活动中得到合理分配,食品安全和质量也难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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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学前教育一线工作者告诉法治网记者,幼儿园确实会举办不同的主题活动,帮助孩子们培养分享合作的精神,但是对于食品分享一般十分谨慎。通常情况下,孩子入口的食物都是学校统一准备,不允许自带食品。但是,幼儿园以及老师们的教育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参差不齐,这类活动初衷虽好,却存在通知不到位、安排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引发了家长们的不满情绪。她提出,幼儿园以保育、教育为主,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基于安全性考虑,水果、食物不宜由家长带来分享给其他幼儿,应该由园区自行准备或更改为其他形式的分享活动。若需开展这类活动,应当事先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秉承杜绝浪费、相对公平合理的理念进行活动安排,与家长打好“配合”,家长也应将顾虑及时与园所沟通,以免产生误解。

“指定食材并强制要求家长携带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园方举办此类活动,家长有权拒绝参与、抵制参与。”《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奇敏律师表示,指定自带食物可能导致幼儿食物过敏、食物中毒、外伤、气管异物窒息等人身损害后果,家长和网友的担忧和顾虑不无道理。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强制要求自带食材入园参加活动,可能构成疏于履行教育管理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上述人身损害,幼儿园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民法典第1179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如果提供问题食材的家长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则也可能面临侵权损害赔偿。因此,为排除安全隐患,建议幼儿园尽可能取消要求自带食物入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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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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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标签:幼儿园   家长   民法典   榴莲   法治   人身   食物   水果   孩子   食品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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