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是否构成非法客运?需办经营许可吗?

网友问:自己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要不要办理道路运输证?有的车是自己单位的,也有租赁别的单位或个人的客车,是否构成非法客运呢?

谭律答:单位供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车是否构成非法客运分几种情形,有的不构成非法客运,有的构成非法客运。简析如下:

一、单位自购车辆自请驾驶人运输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行为,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构成非法客运。如果是单位自己购买的车辆,自己聘请驾驶员,自己单位负责车辆维护运行和驾驶人的工资等,不构成非法客运,也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理由有二三:一是运输的对象是本单位职工,属于特定对象,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的不特定社会公众。二是运输目的是提供上下班服务,不是以营利目的,不存在营运行为。由于不属于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当然就不需要办理对应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也就不构成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单位自有车辆提供外单位运输并收取费用存在营利行为的,这次运输行为就涉嫌构成非法客运。当然,在运输本单位职工时可能有个别职工家属的,也应认定为特定对象,不构成非法客运。另外,除了上下班之外用本单位车辆运输本单位职工外出旅游,也不构成非法客运。

二、单位委托客运公司负责运输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行为,由于客运公司、车辆及其驾驶员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许可,当然不构成非法客运。此种情形比较典型,不予赘述 。

三、单位租赁大客车运输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存在非法客运的嫌疑。首先讲典型的租赁大客车运输职工上下班的行为。即用车单位与客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仅提供客车,由用车单位自己运输本单位职工,自己承担运输风险,租赁公司不提供运输行为的。这种情况,用车单位的运输行为和租赁公司租赁大客车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客运。

其次,如果单位和客车租赁公司名为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合同内容实际为提供道路运输行为,那么客车租赁公司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如: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客车租赁合同》,但合同内容除了约定客车租赁给单位使用外,还约定由客车租赁公司提供驾驶员,并负责运输职工上下班及承担运输过程安全风险的。那么,这个所谓的《客车租赁合同》性质已经转变为《道路客运合同》,客车租赁公司的行为由客车租赁转为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客运。

同理,用车单位租赁客车公司的客车虽然是由用车单位负责运营,但“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并收取费用营利的,用车单位在此次行为中也涉嫌从事非法客运违法行为。因此,单位上下班交通车的性质要严格限定,否则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客运。

四、单位临时委托没有客运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职工上下班,被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这种情形,被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很明显属于非法客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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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标签:驾驶人   客运   职工   单位   大客车   客车   情形   车辆   道路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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