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络游戏出版精品工程”的影响

发行合法负能量游戏乃法定自由,有权淘汰游戏的是玩家而非禁令,合法自由受限和思想钳制远比负能量可怕。人上人认为大众无判断力而需被教化,需要文化产业二十四小时全方位地行使教化功能,令大众的价值观符合其偏好。但是什么是正能量?谁有权定义什么是正能量?揭露反思社会问题、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反抗不法侵害,这些算是负能量吗?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除非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人进行价值观引导,对于任何一个成年人而言,价值观选择都是个人自由。只要不真正实施违法行动或教唆他人违法,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人价值观。尤其是公共管理者以任何名义对价值观的控制企图必须零容忍,一旦泛滥大众就会变成眼耳脑都由主脑控制的道具,正如工蚁不过是完全为蚁后的利益和目标而存在并可以任意牺牲的远程肢体罢了。以此种代价去防范杀人放火甚至也可算得不偿失,更不用说用于防范所谓负能量。

这种治理方式大概归因于千年儒表法里的秦制家长式治理下“父母官”思维的惯性,抛瓦人总是无法摆正自己作为公共服务提供商的定位,总是以大众的监护人自居,总想指导大众的个人生活。之前禁止失德明星也是这么个思想,总是担心受众价值观被带歪,会不加思考去模仿偶像的行为。当然,管理者占据道德制高点似乎也未必是出于以正确价值观教化大众,有时纯属是为掩人耳目,以看似公益的思想钳制诱发讨论淹没管理者遮盖威胁其个人利益和控制力的言论(例如哭穷炫富、乡村诊所见闻、农民医社保之类话题)的行为,并且只要将两类钳制行动绑定开展就能让后者作为整体行动的一部分也获得不容辩驳的公益性理由。

另外,在人上人看来大众存在的价值不是追求个人幸福,而是为实现伟大目标充当马前卒和生产力。因此,娱乐并非一项正当的权利,而是对生产力的浪费,娱乐产品只有在具有教育意义的时候才被允许存在。传统的报刊戏剧电视等形式很容易植入教育内容(例如那兔动漫),游戏则由于发行商广泛而且大部分来自民间追求利润的特性而具有更大市场性,导致游戏竞争中娱乐性成为超过教育性的筛选法则。由于关注娱乐性的游戏与传统文化产品争夺受众注意力资源,那么只有两个选项,要么将游戏改造成教育性,要么干脆直接禁止游戏。注意这里所谓教育意义是以能够增大被用于实现伟大目标的总生产力或者增加大众服从人上人的意愿为衡量标准的。娱乐产品必须能令大众认识到追求个人幸福是卑鄙的动物本能,从而摆脱休息时间、工资等低级趣味的追求,履行生育、买房等义务,成为可以为服务宏大目标牺牲一切的合格螺丝钉(譬如某视频网站上有人认为修建长城而死乃死得其所,这就是教育成功的典型);或者令大众意识到昂撒犹太和资本家是曾经掠夺我们生存空间的世仇,到现在也试图灭绝或奴役我们,因此一切问题源于昂撒犹太和资本家,必须消灭他们以实现宏大目标才能达到乌托邦的目标;或者令大众认为人上人精英引导设计下的社会秩序远比西方人靠盲目博弈自发形成的愚蠢社会契约更优秀,服从人上人等于必然胜利,忤逆人上人等于成为投降昂撒犹太集团和资本家的叛徒。

担忧判断力不足的受众由于负能量文化产品的影响而危害社会,这不是对文化产品法外设限的理由。只要文化产品没有教唆犯罪,这个责任就应完全归于违法者自身而非文化产品。价值观自由背后的底层逻辑正是成年人有义务和能力判断非法行为并且避免,违法后对行为负有全责。文化产品和文化从业者既无成为人上人的工具向观众输出价值观的义务,也不必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你要是分不清游戏和现实,那你就选择承担罪责,这个和开发游戏的人毫无关系。你要是对文化行业从业者的思想言行不分青红皂白加以模仿,那你就选择承担罪责,这个和相应从业者毫无关系。误导未成年人也并非法外干涉文化产品价值取向的理由,因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由监护人完全承担,监护人有义务告诉他们即使大人物的一些言行也不应该模仿。他们要是学坏了也是监护人的责任,不应该为了教化他们侵犯其他人选择文化产品的自由。根据以上推论,游戏是否禁止应当以教唆犯罪为红线,而非是否负能量。

还有部分观点认为负能量游戏违反文化创作伦理。文化产品确有伦理要求,然而伦理限制的出发点无非是作品的创作过程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为代价,内容不能教唆他人违法,例如抄袭、种族仇恨等违禁内容皆可归因于上述原因。任何文化产品伦理不会限制作品创作者不得有污点,也不会在不存在创作过程非法或教唆犯罪内容的情况下限制作品题材必须正能量。要论创作者的个人污点,尼采梵高贝多芬等哲学艺术大师都有梅毒,语文课本中古代文人因贪腐等违法行为下狱贬谪者不在少数,悯农的作者李绅甚至就是一顿饭要强征几十只鸡鸭取舌的大贪污犯。要论作品内容,语文课本中鲁迅作品都是揭露民族传统和当时统治集团的丑陋、号召学习西方列强的,杜甫诗文十之八九感叹社会不公、大众艰苦、朝廷黑暗,这些都是崇洋媚外、渲染社会阴暗面的负能量内容;四大名著之一水浒传,现代的教父、肖申克的救赎等经典作品甚至就以犯罪、监狱、叛乱等负能量题材作为主要内容。但是这不妨碍受众欣赏这些作品的思想和艺术造诣,同时认识到作者或情节中行为的错误并加以避免。按照这个禁令的逻辑,难道应该因为创作者的个人污点或者“负能量题材”把这些经典作品从教科书和博物馆里赶出去吗?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是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共管理者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越界侵害私权。法律没有定义何为正能量,更没有禁止负能量游戏的发行,那些禁令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通告,大众根本无义务遵守。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任何人不需他人的同意和批准就可以随意进行,法外的设限是霸凌,根据法外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的私刑,这些都是不可容忍的僭越,这些行为对法治的破坏远比负能量游戏大得多。法治的内涵不但包含遵守法律,更基本的是法律的来源必须是大众为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而在互相妥协后让渡部分利益和自由,划定不可侵害的个人利益边界即权利,而且执行法律的裁判必须具备独立于任何社会方面的利益而可以不受任何影响地依据法条本身做出判断。具体而言,关于文化产品的立法应该由代议立法机关进行,如有违法也应该由法院等司法机构来取缔,其他各方面不应该越俎代庖。而且法定的处罚应该是谦抑的,其过程是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的,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他的代理人有资格自由地采集证据而不受阻挠,当证据链不完善时应该疑罪从无,审判时应该能够充分地辩护。被告人拥有以上权利应该是无条件的,无论是以大局为名还是以泼赖蒂克正确为名都不能剥夺,也不受控辩双方身份的影响。如果任何人打算强行将自身意志在大众同意前冠以法律之名,这恰恰是对法治最根本的破坏。

反观这些禁令呢,今天禁止私德有亏的明星,明天禁止负能量游戏,所谓行业准入规则不但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连个明确标准也没有。一日三变的调整便罢了,甚至调整也没有程序可依,全凭上峰的个人好恶自由解释。它们希望做出的所谓处罚本质上就是霸凌和私刑。比如说所谓联合抵制失德明星,它实质上就是在法外施加行业禁入,这和垄断资本搞HR联盟联合抵制频繁跳槽者有什么区别吗?就因为他打着一面特别正义的大旗,它就合法了?要是谁掌握了一个绝对正确的大旗就能受到法律的偏袒,就能合法伤害他人,那么谁能掌握这大旗,谁就能够任意践踏法律而不受制裁。即使这杆大旗再正确,它也会成为谋私的借口,所有人都合法权益都可能在这杆大旗的庇佑下被侵占,这样其它人就会可以被他任意支配和掠夺。此时,有权授予这面大旗的人,他手里的抛瓦已经凌驾于法律了,他可以把其他人当作工具任意驱使,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具体到文化行业,这个意义不明标准不明的正能量足以令大多数文化企业和文化从业者人人自危,从而屈从于有权任意解释所谓正能量的人,也就是文化管理者及其背后力量,整个文化产业和内容服务就彻底被其操纵,观众就被戴上了VR眼镜而不再能看到真实世界了。如果这种歪风不予制止反予容忍和鼓励,那它就会蔓延到社会各个角落,那么法律就会被架空了。

虽然我知道没有干脆禁止游戏算是恢复经济的无奈之举,算是管理者开恩了,但是这种正能量限制下的有限开放不可能达成目标。对于私企而言,可预测的市场规则最为重要,不可预测的风险等同于百分百的亏损。所谓可预测的市场下,企业唯一的限制是成文法,成文法没有禁止的业务即无需批准任意开展,故创新无后顾之忧;成文法修改需要经过漫长的社会博弈过程,企业通过研究民意和业务对社会发展的利弊即可判定成文法未来修改的趋势,成文法修改后亦有缓冲期供企业调整业务,并且不影响之前业务收益的所有权。相反,在一个不可预测的市场,上峰有能力支配一切并且其意志高于成文法,各类法外限制随时出台随时调整,并且只要有助于上峰的大目标,无论如何违背法条,侵害私权都断然不会被追究,甚至因为敢于不惜一切代价而显得有魄力,有忠心,成为升迁的资本。这个市场上名义上的私有财产事实上完全属于上峰,因为上峰直接下令就能够按照大目标的需要禁止企业业务、干预企业运营,就能强制性征调产能和征收财产,就能任意增加税费,就能够冻结银行卡。在这样的环境下,单纯的人力成本优势根本无法形成竞争力:首先定价非常困难,因为系统性成本极不稳定;稳定的供应链也难以建立,因为产能的配置随时受外力影响,订单及时交付的信用无法建立;更糟糕的是,猜不准上峰意志的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不然哪天上峰一拍脑袋就血本无归了。并且这样的环境下企业经营者连人身安全也难以保障。只要符合上峰的大目标,对私权进行限制的资格会下沉到非常低的层级,譬如居委会,手段也不受限制,从肉体上的教训到利用家人亲情进行劝诫,以至于警告性拘留都可以选择。更不用说法律裁判者本身也受上峰指令,任何人随时可以入狱。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最明智的选择无非远离这类市场,最多远程操纵热钱进入以短线套利随时撤离,只要无法重建成文法的信用,就不会再有企业开展任何实质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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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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