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的简易交付如何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交付是民用航空器物权变动的重要公示方式,另,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用航空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交付方式包括: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种交付方式均适用于动产,而直接交付同时适用于不动产。本文论述的是上述交付方式中简易交付如何实现,以及风险何时转移。

举例说明,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交付了案涉航空器,甲公司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案涉航空器的占有,而后甲公司又与乙公司达成买卖协议,购买案涉航空器。双方约定15日内支付相应价款,该航空器正在运营当中,因飞行途中突然遭遇恶劣天气和鸟群袭击,案涉航空器失事,飞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所载货物全损。

从以上案例分析可知,甲公司在案涉航空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就因前置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当中。而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生效后,在飞机运营过程中,途遇不可抗力导致案涉航空器毁损灭失。

我们团队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案涉航空器已经通过简易交付方式交付给了甲公司。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案涉航空器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简易交付方式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情形,其前置的合法占有形式可以是通过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者是借用合同等形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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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标签:法文   简易   航空器   民法典   灭失   英文   动产   物流   方式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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