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富于民”阅古篇

藏富于民,从古至今,这四个字见之于文辞议论之作,但真正能将她付诸实施在封建朝代仍是有间接或隐隐可以寻见。可封建朝代在天下太平时没有安抚民心,在天下大乱时却想依靠搜刮民脂民财,以拯救王朝于末路更是常见。

最早倡导"藏富于民"的人,可能是百花齐放的春秋时代的管仲。现存《管子》一书,其《权修》篇说"府不积货,藏于民也"。而《治国》篇更是开宗明义,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

为什么?因为"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所谓"安乡重家"。

老百姓因为有家庭、产业才安居一地,不愿迁移。也因为如此,才会服从政令,不敢犯罪。这样一来,当然就容易治理了。相反,如果老百姓一穷二白,对乡土没有留恋,可以很轻易的迁离,也就不在乎是否犯禁,同样也会导致治理的困难。虽然《治国》把富民的策略放在重农抑末上,但这种"富民"的想法却真正触及了政治治理的根源:与此相关,《管子*九变》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当代人时不时会提起的“爱国”:

凡民之所以守战至死而不德其上者,有数以至焉。曰:大者,亲戚坟墓之所在也;田宅富厚足居也。不然,则州县乡党与宗族足怀乐也。不然,则上之教训习俗慈爱之于民也厚,无所往而得之。不然,则山林泽谷之利足生也。不然,则地形险阻,易守而难攻也。不然,则罚严而可畏也。不然,则赏明而足劝也。不然,则有深怨于敌人也。不然,则有厚功于上也。此民之所以守战至死而不德其上者也。为什么在战争年代,老百姓会自己主动去作战?文中列出了九条理由,其中列在前面的五条均与“安乡重家”有关,而“至亲坟墓之所在”、“田宅富厚足居”又是最重要的两点,反而“有厚功于上”(为君上立大功,即“德于上”)则排在最末。换句话说:正是为了保卫私产,才让老百姓在战争中奋勇向前,至死无悔。而不是去保卫什么... ...

正因为如此,《管子》对贫富不均持坚定的批判态度: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

意思是指:太富的人,因为无所谓国家的爵禄赏赐,根本使唤不动;太贫的人,因为一无所有,刑法对他也起不了震慑作用。正是因为贫富不齐,才导致法令不能得到执行、万民不能得到治理.

不难发现,《管子》对“藏富于民”的主张,其目的就是在探讨如何确保政权的持续存在,以及如何有效地达成政治和社会治理。

对于中国历史的社会经济而言,“藏富于民”的根本手段,就是实行低税制。所以《管子*大匡》中记载,“桓公在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齐桓公在位19年,削减商业税的征收,按50取1的比例征税。田赋和俸禄都用粮食支付。按照田地的质地分类征税,每二年征收一年的税。收成非常好的年份按10取3的比例征收,收成一般的年份按10取2的比例征收,收成比较差的年份按10取1的比例征收,饥荒之年则不收税),似有将此作为桓公称霸的原因之一。

然而,人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事实是:中国历史上的所有朝代,在碰到财政问题时,都把眼光集中到老百姓身上,榨取百姓身上最后的资源就成了应付财政危机的一大手段。以下列举几个例子说明:

第一个:汉武帝刚登极时,因为先前文、景两帝的积累,国库充盈,人民也富足。但汉武帝心里一膨胀,外击匈奴,征两粤,开西南夷,灭朝鲜,战争不断;内则封泰山,巡幸各地,大建宫室。再加上水灾和饥荒,本来充盈的国库,经过这样的折腾,很快就用度不足。于是开始加征口赋(人头税),“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汉元帝时改为7岁开始征收),税额由原来的20钱增加到23钱,以致于老百姓小孩子也不敢养,出生时直接就闷杀了。口赋之外,成年后(20岁)需要交纳“算赋”(120钱为一算)。

此外还有“更赋”(兵役)。虽然田租低(三十税一),但人头税却非常重,是田租的5-7倍。由于完不成这些赋税,老百姓就算有田地,也往往贱卖之而从事商贾,这样又导致土地朝豪强之家集中,形成兼并局面。只是汉武帝时汉代国力还很强盛,没有带来更严重的问题。但到王莽时代,因为“用度不足,数横赋敛,民愈贫困”,加上饥馑,最后引发了赤眉起义,西汉王朝随即覆亡。

第二个:唐初实行租庸调法,其中的租指田租,每年输粟2石;调指绢布类物品,因地制宜,定额征收;庸则是差役,不充役者可以输钱代替,超役者则减免租、调。其中最关键者是田租,因而涉及到授田制度。唐初授田以丁口为依据,每丁授田一顷,户主、老弱废疾等相应增减,还有宽乡(地多人少)、窄乡(人多地少)之差别。但均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并且移民后田地可以买卖。从百亩输粟2石来看,这个税制应该是比较低的。之所以实行这一制度,本意是为了恢复经济,保障国家财政。但随着制度的运转,弊端随之而出。如人口增减、迁徙、灾害、官吏舞弊等等,都会带来田地的变动。

而授田之法本来就预留了丁多田多以及买卖的漏洞,所以到天宝年间,这个制度就已经遭到破坏。到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就将租庸调法改为两税法,即根据"量出制入"的原则作好预算,然后按照田地应税总额和人丁数进行分配,分夏、秋两次征收。这个制度,原本也是为了利民,但由于预算高、物价变化、官吏盘剥等原因,外加巧立名目征收其他杂税,最终也是导致了唐末的农民起义,唐朝随之而亡。

第三个:明代的赋役法,最初基本沿用了杨炎的两税法,有地租和丁徭,地租分夏、秋两季交纳,丁徭则有里甲(按户轮流执役,十年一轮)、均徭(即差役,以丁为单位,亲身承差的称作力差,出钱由政府招人代役的称作银差)和杂泛(官府临时差派的徭役)。由于户籍制度的破坏、土地兼并、官吏舞弊等问题,于是各地又演变出均平法、征一法、十段锦、一条鞭等赋役法,其中一条鞭法影响最大,并在后来为张居正改革所吸收,成为万历以后中国赋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其具体做法,就是通算一个州县的赋役总量,再将它分摊于地亩,折算成银两,合并征收。推行一条鞭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先前赋税征收和徭役差派中的弊端,缓解民困,另一方面当然是为了解决朝廷的财政危机。所以在张居正改革之后,明朝的财政曾经一度好转。虽然如此,用度不足一直是明朝廷头痛的问题,更何况吏治的腐败以及豪强的土地兼并还不断加重民众的负担。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明朝廷想到的办法就是“加派”,也就是在赋税正额之外加征。

最典型的,就是万历四十六年加征"辽饷"(先后加征了四次),崇祯十年加征“剿饷”,崇祯十二年又加征“练饷”。而就在崇祯五年,吏科给事中吴麟征在上疏中就说到:“自有东事(对后金的战争)以来,时时忧饷,人人筹饷,而东事之坏,卒不因于无饷,四方之骚动,或反因于急饷。"三饷加征,不仅未能挽救明王朝,反而加速了它的灭亡。因为更多的民众不是因此起来"保家(家已破)卫国(谁的国?)”,反而响应闯王"不纳粮"的号召加入了反抗队伍。

无须再列举更多的例子。可以看到的是,在和平时不去整顿吏治,不去安抚百姓,不去建立合理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资源的分配制度,危亡时希图百姓忠君爱国,终究也是一场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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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安乡   敬上   崇祯   田租   赋役   明朝   用度   赋税   田地   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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