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动静贵州
近日,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长顺百信医院和长顺现代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消防违法行为,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这两家医院进行了实地核查。
01.长顺百信医院
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长顺百信医院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医院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医院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长顺现代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长顺现代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医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黔南消防、长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页面更新: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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