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

文|刘律讲法

文章由刘律讲法头条首发


儿童福利制度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党和政府对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工作的重视,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措施也日益完善。

但是,目前我国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的界限还不清晰,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问题。

摘要

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原因造成其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等方面出现困难,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殊关爱和救助的儿童群体。

困境儿童的数量很大,据统计,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困境儿童数量超过800万人。如果将他们排除在外,那么我国目前大约有1亿左右的儿童。

对于困境儿童的社会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社会工作具有帮助困境儿童摆脱困境、解决问题等功能,学者们在研究中经常将社会工作与困境儿童保护相联系。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经常使用“社会工作”这一术语,但是对其概念内涵缺乏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对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行探讨。

本文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的角度出发,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探讨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法律分析

1.困境儿童界定及相关文献回顾

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有残疾或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无经济来源;或者一方有残疾或重病,另一方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目前,我国困境儿童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生活困难类的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均为重度残疾或重病患者;另一种是监护缺失类的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均为重度残疾或重病患者。

困境儿童的界定对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的介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目前关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困境儿童概念界定不明确;二是对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不清晰。

2.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困境儿童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我国的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制度更加健全。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和关爱,困境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实践中,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为主导,以临时救助为兜底,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衔接的“四道防线”为主的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制度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单亲家庭困境儿童、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困境儿童等三个方面。

3.社会工作介入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基本原则

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儿童福利和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的职责。在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问题上,刘美华(2016)认为,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困境儿童时应秉持三大原则:第一,坚持儿童优先原则。

困境儿童面临更多的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工作者站在儿童权益保护和发展的角度上看待问题;第二,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困境儿童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加以解决,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三,坚持个别化原则。

困境儿童往往具有特殊性,在处理其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到困境儿童的特殊性。刘美华(2016)认为在困境儿童保护中坚持个别化原则就是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个案服务中要对困境儿童进行个别化处理,要针对不同困境儿童制定不同的工作策略和服务方案。

4.困境儿童保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儿童福利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现阶段我国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的介入边界不清晰,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问题。首先,对困境儿童的界定模糊,导致了对困境儿童的社会保护不足。

其次,对于困境儿童的社会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导致了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工作不能有效开展。最后,由于儿童福利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对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工作的质量无法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明确政府责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机构设置、完善人员配置、提高服务质量等措施来促进我国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的协调发展。

5.完善困境儿童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界定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以家庭为基础、以学校为依托、以社区为依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服务。

第二,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小、结构不合理、素质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第四,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于无人监护、监护不当、家庭贫困的困境儿童,在政府主导下应由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对于父母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应由民政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进行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

结语

随着我国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困境儿童的保护对象也越来越广。但是,目前我国困境儿童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不清晰、社会工作介入困难有关。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社会保护与社会工作的介入边界,推动两者在实践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在分析困境儿童保护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从政府、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工作者等方面探索困境儿童保护与社会工作介入边界问题的解决途径。

政府在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对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规定和制度;家庭在思想上要转变对困境儿童社会保护的认知,重视儿童福利工作;

学校要在制度上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社区要利用自身优势为困境儿童提供支持和帮助;社会工作者应从实际出发,开展有效的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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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3

标签:社会工作   边界   困境   儿童   社会   社会工作者   制度   我国   家庭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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