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粮食史话(四) 历史上的粮政



中国以农立国,历代统治者为企求“足食”,均极重视粮政。从春秋战国到民国,一些著名的政治家、经济学家如管仲、计然、李悝、商鞅、贾谊、晁错、耿寿昌、长孙平、刘晏、王安石、张居正、徐光启、孙中山等人,对粮食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税赋、储备、粮价等,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和治理良策。

春秋时期,孔子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之矣”,二者如不得兼顾,则去兵。

担任齐国国相40多年的管仲在《管子·牧民篇》中云: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春秋末期的计然,针对农业生产没有定时,饥荒不能免,主张粮价要设宜。

战国初期,曾先后担任魏文侯、魏武侯国相的李悝,又创常平之说:“粜,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

战国中期,秦国商鞅认为农业是财富生产的源泉。他指出:“农则易勤,勤易富”,“国不富,则诸侯争权,不能自持”。

汉初政治家晁错,针对当时一些大地主、大商人实行土地兼并,贱买贵卖谷物,肆意掠夺剥削农民的状况,提出了著名的《论贵粟疏》,向汉文帝建议:“粟者,王者大用,政之要务……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应该“贵五谷而贱金玉,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积极主张发展农业生产。


远在西周时期,国家就设有专人管理粮食仓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进一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仓储制度,建有常平仓,用于调节粮食丰歉。汉宣帝五凤年间(公元前59-前55年),任大司农中丞的耿寿昌复创常平仓制度,实行“以谷贱时增其价布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的办法。隋朝开皇四年(584年),工部尚书孙平又创立义仓制。直到民国,中国历史上粮食储备主要有常平仓、社仓、义仓三大方式,常平仓、社仓由政府管理,义仓由民间自行管理。

(无锡严家桥粮仓)


管仲创造的粮食流通理论,强调粮食在商品交换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五谷者,万物之主也”,“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他还主张粮食商品要国家控制,指出“物多则贱,寡则贵”,“食有余而轻之,民不足则重之”。迨至唐初,出现了“和籴”办法“官出全,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唐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唐代刘晏在解决粮食问题的过程中,对粮食漕运路线重新进行规划,彻底放弃了陆运,节省了大量费用,减少了粮食损失。并对沿袭已久的常平仓管理方法和经营进行了改革,加强管理,掌握粮食收购主动权。尤其是发挥常平仓的调节作用,适时吞吐,稳定物价,搞活粮食流通。

(老无锡米码头)

民国时期,中央设立粮食管理机关,管理全国粮食。各地方分设粮食管理机关,办理各地粮食生产、消费、分配、运输、仓储诸事。在抗日战争时期,对粮食管理采用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并重的方针,在经济方面进行控制,将军粮供应划出市场,由政府供应。在政治方面,注重调查,对粮商必须先登记加入粮食同业公会,始有经营粮食资格。民国37年(1948年),对城市人口实行口粮配给制度。

(无锡三里桥米市)

田赋是中国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是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夏、商、周的贡、助、彻即为最早的田赋制度。唐武德七年(624年)推行租、庸、调法,即丁赋、户赋、田赋三者并征。宋朝将唐朝的户税与斛改按田亩征收,赋额增加,自此始称田赋。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税役籍,规定课证地赋和户役。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将户、丁役改为丁、粮派役,使二者合二为一。清初,田赋和丁役分别征收,田赋有“本征”、“折征”,本、折各半等。

江苏施行的田赋有三种:地丁、漕粮、租课。民国初期,将漕米改征银两,正税归中央,省县各地征收附加税,以及河工、教育、治安、建设等各种捐税。民国二十年(1931年)5月,废除银漕名称,收片地价税,同时将银以两计征改为银元计征。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江苏省政府第六九三次委员会议通过《江苏省各县田赋征收章程》,将各种田地归并成三等九级计征。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国民政府对田赋继续实行征收实物,其内容有征实、征借、公粮、积谷、附加五种。

(宜兴杨巷镇稻田)

另外,在古代粮政方面,还有以法治粟,粟减禄减,入粟拜爵的措施,以及青苗法等法令,在当时起到一定作用,并为后世起到了借鉴作用。



来源:无锡粮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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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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