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梅勒鲁斯看来,档案权产生于特定权力主体,权力的长期积累

“档案权”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1604年鲁特格.卢兰(RutgerRuland)的《条约的效力》(Tractatusdecommissariis)中,代指对于档案的所有权,除此之外卢兰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解读。

直到1658年,尼古拉斯·梅勒鲁斯(NicolausMylerus)在他的《国家与政府的源头》(Deprincip-ibus&statibusimperiiRom)中对所有权的证明进行论述时才第一次系统论述了档案权的概念。

在梅勒鲁斯看来,档案权产生于特定权力主体的权力的长期积累,而这种权力本身最终才能赋予特定档案馆中的档案以法律效力。

几年之后,阿赫斯维·弗利希(AhasverFritsch)在他的《条约、法律、档案和行政机关》(Tractatusdeiurearchivietcancellariae)一书中延续了这一论调,并对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论述。

他指出档案来源是判定“档案权”的主要线索,而非其形式或内容上的特征,而由公共档案馆收集保管的档案毫无疑问应该受到公众的信任。

换言之,“档案权”概念所围绕的议题并非是档案的所有权,而是在法律和制度上,究竟什么才算具有法律效力的档案或档案馆,以及究竟谁才是这些档案或档案馆的合法拥有者。

在这其中,对于档案和档案馆的重新界定成为“档案权”概念的核心议题。相关学者首先关注的就是档案的定义问题。

在历史上,所谓公共档案馆的概念由来已久,罗马法中将档案馆定义为“公共储藏库,其中存放并守护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

然而罗马法并没有进一步具体指明应当从档案或档案馆的所有权还是档案的服务对象来定义公共性,罗马的国家档案馆(Tabu-larium)就是一个国家机构,但是当时许多非官方的档案馆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而这一情况也一直延续到了中世纪。

卢兰率先指出,只有权威机构的档案保存机构才能被称为档案馆,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文件都有资格保存在档案馆中,由私人保管的文件即便其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被认定为档案,因为它们往往不具备足够的公信度,只有来自于权威机关的档案才能作为档案保存,并因此具备合法的证据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印章在罗马法传统中被认定为私人文件而非公共文件的标志,但由于在当时整个神圣罗马帝国的行政体系中,印章的使用十分广泛,所以虽然学者们否定了私人档案馆及由私人保存的档案的合法性,但还是承认了私人文件在特定要求下的法律地位。

然而这一让步并没有强化私人文件一直以来的法律地位,相反,它客观上更为强化了档案来源权威性在“档案权”判定过程中的重要性。

弗利希指出,印章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从认证,但只要是档案馆提供的档案都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

同时代的约翰内斯·希尔特(JohannesSchilter)在这个问题上表述得更为直接,他指出:“即便原件由于遗失等原因而无从考证,复制的文件只要是在档案馆中保存的,同样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可见,弗利希和希尔特都同意,来自档案馆的档案不再需要其他形式的条件来证明其法律效力。换言之,离开了他们所宣称的档案馆,私人文件的法律效力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而为了使得所谓“权威性的档案馆”这一概念更为明确,学者们进一步界定了档案馆的资质和条件。由于当时日耳曼地区的社会构成复杂,集中统一式档案行政体系的缺失使得各种类型和规模的档案保存机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和领域。

因此学者们提出,皇帝或诸侯的权力具有无可争议的合法性和正统性,而相应的,政府所保存的档案也自然具备充分的“档案权”。

除此之外,任何需要被统治者证明其合法性的机构或组织,如大学、教会、工会、自治城镇等,其档案保存机构在被统治者认可前都不能称为档案馆,其中所保存的档案都不具备独立的“档案价值”。

又比如,虽然骑士在当时也是特权阶层的一分子,但是只有骑士团的档案具备“档案价值”,而作为个体的骑士所形成或保存的档案则不具备。

在“档案权”概念提出的大约同一历史时期,欧洲大陆还诞生了另一种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文档真实性问题解决方案,即古文献学的相关方法。

关于两者的对比也是现有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其原因有二:第一,围绕“档案权”的相关论述体现了这样一种特征,即在文档真实性保障与鉴定工作中,机构权威性取代了内容可靠性被视作首要标准。

有人会质疑,这样一种方法颇有些鸵鸟心态的意味,毕竟由私人形成或保存的文档并非总是那么可疑,而所谓权威档案馆中所存放的档案也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

更关键的是,作为造成日耳曼地区文档伪造问题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文档登记工作在“档案权”的相关研究中并没有被提及。

从这个角度上看,日耳曼学者围绕“档案权”提出的一系列观点似乎依旧给伪造文档留下了不少可乘之机,而关注记录书写规则和记录内容的古文献学似乎更能在文档登记制度的层面解决文档真实性问题。

在围绕“档案权”概念所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出现之前,古文献学就在欧洲各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已传入了日耳曼地区,上文提到的法学家科恩宁就曾撰写过有关古文献学的著作。

但从历史的发展轨迹来看,日耳曼地区的学者在面对文档真实性问题时却并没有延用这一已经较为成熟的方案,而是转向了对“档案权”概念的论述。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学界尚无定论,目前发现的相关历史文献中也没有相关记述。在这里,笔者将结合现有的文献及自己的理解,对比分析“档案权”概念与古文献学,在此基础上探讨“档案权”概念在日耳曼地区特殊历史语境中的合理性,从而进一步揭示“档案权”概念的某些特点。

关于古文献学的基本方法,笔者曾在《档案学通讯》2019年第5期上发表过相关研究,杜兰蒂也曾做过系统介绍,随着电子文件长期保存详目的不断推进,这些方法也为档案学界所熟知,在此笔者就不再赘述了。

但这一思路并没有被日耳曼学者所沿袭。笔者认为这有可能是由日耳曼地区自身的一些特殊情况所造成的,具体来看:第一,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文档多为现行行政文档而非古代历史文档。

严格来说,古文献学与“档案权”概念一样,都没有仔细考察文档内容本身。只不过古文献学主要针对的是图书抄本及古代历史文档而非当下产生的行政文档。

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但凡某份文档是由后世伪造或是由特定组织机构之外的人所形成的话,那么这份文档在纸张、体例、签名、字体等方面就一定存在着难以掩饰的瑕疵。

因此古文献学主张通过大量对比同一时间或组织背景的文档,从文档的纸张、体例、签名、字体等外部特征中发掘某些异常的现象,并以此为线索筛选出那些有问题的文档。

当时有相当一部分存在问题的图书抄本和古代历史文档都是由后人伪造或者借助非正式途径产生的,因此古文献学的方法在图书和古代历史文档的领域卓有成效。

但如果某一伪造的文档与真实文档恰好诞生于同一历史时期,且该伪造者本身又是内部人员的话,那么古籍鉴定就无能为力了。

因为离开了对文档内容的查证,上述情况将彻底变成古籍鉴定的盲区。但当时的日耳曼地区恰恰面临着这样一种窘迫的境遇。

日耳曼学者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古代历史文档,更多的是当下产生于日耳曼地区庞大登记体系中的各类行政文档。

正如笔者上文提到,文档登记工作自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即便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伪造文档的行为,原件在每一次被复制和登记的过程中,其内容也依旧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破坏。

这些产生于组织内部的文档是很难通过古文献学的方法被发现的。第二,政治局势松散。如果说文档登记制度只是在某一组织内部造成了文档真实性问题的产生,那么日耳曼地区的政治格局则使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暴露出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当时日耳曼各个政权和地区都有着较为独立的行政体系和各种形式的档案保存机构,在面对纠纷时,利益各方也会充分利用自己的档案资源全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历史证词。

甚至不惜临时通过所谓合法的路径来伪造文档以使得自己的诉求具备足够的合法性,不难想象,产生于同一机构或同一人手中的文档在格式、体例、纸张、墨水、笔迹等方面也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特征。

从古文献学的角度出发,这些复制件或登记件当然都是真实的。可一旦同时出现了多份不同机构的所谓“真实”文档,那古文献学就无计可施了。

简言之,档案管理上的各行其是使得文档真实性问题在解决过程中缺乏共识性的标准或结论,一旦事实本身无从追溯,争执各方往往会陷入一种僵局,他们既无法充分证明己方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有效证明对方证据不合法,而这类罗生门式的争论也严重削弱了文档的证据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档案权”概念在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探索恐怕更符合日耳曼地区的实际情况。笔者并不否认古文献学的思路在日耳曼仍旧有其用武之地,但上述推测或许可以帮助人们从某些角度上理解,为什么日耳曼学者在面对文档真实性问题时采取了一条与古籍鉴定完全不同的路径。

当然,两者也存在共同点,即两者实际上都没有以一种直接的方式解决文档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如果说古文献学在面对来源复杂、形式多样的各类文档时,通过强调文档格式与书写的规范性来保障文档的可靠性,那么“档案权”概念则是通过确认文档来源的权威性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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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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