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古时期罗马帝国治权的起源

治权的词源分析

imperium或imperio,通常译作“治权”,是罗马公法领域中一种指称权力的术语,其概念包含广泛,在不同时代背景和不同语境下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们通常会将“治权”与掌管、控制罗马的最高公权力挂钩,是赋予罗马权力掌管者按照自己意愿管理、控制、治理罗马的合法依据,是类似罗马的主权,罗马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

imperium在整个罗马公法制度中有着举重若轻的地位,他是罗马政治制度变化和国家权力变化的符号,揭示着罗马人对于罗马宪制的基本认识。罗马漫长的统治周期以及imperium概念自身强大的生命力,使得它延续罗马统治千年而仍被使用,但千年的文明演变和政权更迭也使得这个概念在不同时代受到不同观念和法制变化的洗刷,含义变得十分多元。

同时,由于文献记载连贯性的原因,法律概念和社会概念往往具有时代的连续性,导致概念的含义即使因时代的改变而发生变迁,概念的统称也因为“便于识别”这一理由而维持不变。许多概念也因此在同一单词之下,产生极其复杂和宽泛的含义,“治权(imperium)”一词就是一个鲜明的典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翻译和文化的不同,拉丁语、英语和汉语之间的翻译转化,也难以实现用单一的词汇含义来涵盖imperium的完整内涵。现如今国内普遍所采取的“治权”译法,是否准确仍有待商榷。诸多学者,包括罗马法学者或者罗马史学者亦或者拉丁文学者,都对这个词语的翻译有着各自的见解。

治权的词根来自拉丁文动词“imperare”,剑桥辞典将其翻译为“toreign/rule”,意指“统治、管理”。根据词源则英译为“tocommand”,意指“指挥、命令”。根据拉丁文的动词词根“imperare”,延伸出的词汇出现在史料中的大致有imperium、imperio、“imperii”和“imperia”四种,较为常见使用的是imperium、imperio。

其中,imperium表达的含义较为多元,治权所具有的充分含义主要来源于对这个词语的使用,它不仅指代权力,也会指代指挥官的身份,罗马的统治,在进入帝国时期后还常用于表示罗马统治的区域。

而imperio的表达含义大部分时候表达执政官(或君主)所掌握的权力的含义,但在共和国晚期概念出现主权含义时,同样存在意指“统治”的表达。较早对imperium一词做出定义的人是西塞罗,他在其演讲词(Phil.V.16)中这样描述imperium:“没有它就不能管理军队,不能调动军团,不能发动战争。

(sinequoresmilitarisadministrari,teneriexercitus,bellumgerinonpotest.)”,是一种国家授予被指派的个人来指挥军队的权力。在《希腊罗马古事词典》中描述了imperium的多种用法,包括作为司法权的基础、军事指挥权和国家主权。威廉·史密斯在其中这样描述:“‘imperium’一词在共和时期被用来表达罗马国家的主权。”

根据西塞罗在其辩护词《为方特乌斯》(ProFont.1)中认为高卢置于罗马人民(PopulusRomanus)的imperium和“Ditio”之下。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论共和国》中,西塞罗描述小西庇阿之梦时,描述其感叹世界之大,而“我们的统治(nostriimperium)”之小。

有如传言作者为西塞罗的《修辞学》(RhetoricaadHerennium)中描述“所有种族和王国,无论是迫于武力、亦或者出于自愿,都会接受罗马对世界的统治”。imperium既可以表达明显的权属色彩,如表达军事权力,又可以表达国家主权,是一种处于罗马国家层面的既具有法律含义又具有象征含义的概念表达。

imperio则广泛存在于罗马的各项立法之中。据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的描述,公元前716年的《(关于权力的)库里亚约法》(Lexcuriatadeimperio)中已经使用imperio表达王政时期王的“治权”。又如罗马的圣·乔瓦尼拉特兰诺大教堂所发现的《授予维斯帕乡治权的王权法》(LexdeImperioVespasiani)

而罗马诗人贺拉斯(QuintusHoratiusFlaccus)在《罗马颂诗》(Odes)的中赞颂奥古斯都征服亚克兴和赞颂奥古斯都征服不列颠和帕提亚时,使用了imperio来表达奥古斯都对当地的统治。治权支撑着以军事力量建立和维护的罗马奴隶制帝国,其地位并未因时代的变更而衰减。

早期治权概念的含义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治权”概念,普遍认为是在共和国建立官制体制后才形成的,但这只是对于“治权”的一种十分浅薄的定性。治权的概念显然不是罗马人到了共和国时期才萌生的创制,“治权”一词所具有浓厚的王权色彩和政治色彩,是从罗马王政(regnum)时期延续下来的。

早期罗马对于“治权”概念的使用并不清晰,但显然“治权”的权属和行使,是在王对自身权力确认的过程和元老院及其他政治群体立法的过程中,将“治权”的权属和行使逐渐塑造起来的。

“治权”的词根imperio所表达的“命令”含义,与命令军队有着紧密联系,据此推断,早期治权的概念具有军事指挥、军事命令权的特点。而关于罗马王政时期的历史,由于大部分材料过于久远且具有神话色彩,从内容上讲是被认为缺乏可信度的。

但历史时期划分和罗马王政时期掌权的七位王(rex)的历史,学界还是具有相对统一的看法。罗马王政时期有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即使按照王的族群大致可以被分为拉丁-萨宾王和埃特鲁斯王(Etruschi)的两个统治阶段。

整体而言,这两个阶段都未演变出罗马共和国时期相类似的城邦政治,可以理解为氏族联合的军事集体。但进入埃特鲁斯时期之后,前两任王塔克文·普利斯科和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对于罗马的改造,大大加速了罗马从氏族联盟转向古典城邦的进程,罗马人的个体公民意识也在这一时期逐渐产生。

根据现有考古给予的材料,治权的外部标识被认为罗马人从埃特鲁斯人的政治传统中继承而来的。考古材料最早在侍从官韦图洛尼亚(Vetulonia)的坟墓中发现其所持有的“法西斯(fasces)”,即罗马人为拥有军事指挥权的官员所配备的一把插有斧头的束棒。

在埃特鲁斯的传统中,这种象牙指挥部体现在象征着强制权和惩罚权。罗马人在其基础上,又结合了自身神话中的“朱庇特之鹰”。而韦图洛尼亚(Vetulonia)则是埃特鲁斯联盟的组成部分,这基本可以印证治权的这一外部标识是延续自埃特鲁斯。

而罗马传说中称这一标识是由塔克文·普利斯科引入罗马的。埃特鲁斯王权的权属人还有一种叫“sellacurule”的可移动座椅,格罗索在《罗马法史》中称之为象征王权的贵族座位或象牙座位。

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时期,这是执政官或者地方的掌权官员如行省总督有权坐的座位。根据李维的记载,独裁官、司法官、总督、执政官以及这些职位的临时或事实上的地方官都可以坐这种座位。而这些官员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拥有或多或少的治权。而李维在《自建城以来》中也记载此类座椅和罗马长袍一样,都是源自埃特鲁斯。

罗马长袍(toga)所具有的含义则十分复杂,因为作为罗马最常见的服饰,不同职位不同身份的罗马人会穿着不同样式的罗马长袍,其中有多少是具有治权或者王权的象征含义,又有多少是延续自埃特鲁斯,值得分析

白色的罗马长袍被认为在第一任王罗穆卢斯时就已经存在,且备受罗穆卢斯宠爱。因此在逐渐的发展中,一种通体白色,但边缘缝有一条宽大的紫色条纹的长袍,被称为“Togapraetexta”,据称是传统罗马国王或执政者的正式服装。

这种白色长袍被推测是传承自罗穆卢斯。而一种紫红色的,具有金边装饰罗马长袍(Togapicta),则延续了更长的时间。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将军凯旋时会穿着此类长袍。罗马帝国时期,执政官和皇帝也会穿着此类长袍。

而这类紫色长袍(Togapicta),则是李维所记载的源自埃特鲁斯传统的王权标志。所以在罗马帝国后续较长的时间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推论,罗马治权的外部标识,基本都是延续自埃特鲁斯的王权外部标识的。

大部分的线索都指引着研究者发现,早期治权的概念是与王权有着紧密联系的。可以发现,象征王权的埃特鲁斯标识,后来都在表达治权含义的场面中使用,这可能说明治权在王政时期,即属于王的权力的一部分,又或者是脱胎于王权。

但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罗马王政时期的王的权力,远小于罗马君主制时期君主的权力,也完全不是中国皇帝所具有的皇权那样的统治权。王政时期的王权受制于罗马氏族部落和政治组织如元老院的制约,而王政后期所呈现出的王权膨胀,实际上是王的地位随着城邦的出现和发展而导致的,这同时也是军事改革和王族与贵族政治博弈的结果

王政被推翻建立共和国,本质上也并不是一场颠覆罗马的革命,而只是贵族战胜处于王位的贵族,并革除了王权制度的过程。罗马王政时期的王的权力主要是由军事权力和宗教权力所组成的。以中文的“王”或者英文中的“king”来翻译罗马王政的“rex”都是难以表达该词汇的真正含义的。

“rex”实际上是部落联盟的首领,王权之所以会被优先确立,是为了应对不同形式的氏族联盟所产生的不统一性。随着罗马氏族联盟的壮大,罗马通过划定地界和修筑城墙等方式,建立了罗马的城邦社会

罗马城的建立,本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城内的氏族社会,因此王的首要责任就是行使军事权力,来保护罗马城。但罗马是一个宗教与政治紧密绑定的政治体制,构成罗马城邦政治的基本单位——氏族,根本上虽然是一种家长制的单位,但同时也是一个拱卫宗教信仰的基本单位。

而早期罗马的宗教信仰基本体现为一种对于祖先的崇拜。以家父或丈夫作为家庭单位中的祭司或者规则的解释者,来崇拜氏族的家“神”。当氏族联盟建立的时候,“王”则成为了更大的宗教共同体中的家长和祭司。

王也就因此被赋予了宗教权力。这种由家族关系发展成为家国关系的体制,与中国西周时期的“大宗率小宗,小宗拱卫大宗”的宗法制有着异曲同工的相似之处。而伴随着“王”所具有的军事权力和宗教权力,为了保证行使,王则会同时获得相应的支配权力和特权,这一特点与共和国时期的治权尤为相似。

这些权力即体现为司法权、惩罚权、军事指挥权等。如宗教权力所赋予的,惩罚破坏宗教、亵渎宗教的犯罪的权力,即体现王权所具有的刑事犯罪处罚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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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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