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多家房企为何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对债务重组有何影响

近期,恒大集团、融创集团等房企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引发市场格外关注。是不是为免除债务、为何要选择在美国申请、会不会影响房企在国内的债务处置、是否会影响房企在国内的保交楼工作?多位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8月中旬,恒大集团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随后,融创中国于9月19日就美元债重组向美国法庭申请第15章认证,以获得美国法庭对融创中国在香港法庭有关协议安排重组的认可。

谈及部分中资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张钦昱认为,此举并不是为了免除企业债务,而是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申请美国法院承认在美国之外开展的债务重组程序,防止个别债权人哄抢企业海外资产,保护企业债务重组程序顺利进行。

针对在美国提出破产保护一事,中国恒大(03333.HK)亦曾在8月公告解释称,由于集团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产申请。

“以恒大为例,恒大的境外债务重组在香港、开曼和英属维京群岛三地进行,而恒大在境外发行的美元债管辖法律为纽约法,如果恒大不在美国法院申请第15章下的破产保护,上述三地法院裁决的重组流程未能获得美国法院确认,则境外债权人可以在美国法院对恒大发起诉讼,并凭借美国法院的胜诉判决要求执行恒大资产,进而影响企业债务重组推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志斌表示。

不同于美国破产法第7章(“清算”)或第11章(“重整”),中资房企所依据的美国破产法第15章“辅助性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是为了协助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的主要程序而制定,基于该章开始的破产案件具有辅助性质。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境外法院指定的境外代表有权向美国法院申请对美国之外的破产程序或者债务重组程序予以承认并提供救济。一般情况下境外代表申请当天即可获得法院视情给予的临时救济,包括中止针对债务人在美财产的执行,授权境外代表管理债务人在美财产等。一旦境外程序获得美国法院正式承认,美国破产法对于债务人的保护机制将立即适用,包括中止对债务人的诉讼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和担保权的暂停行使等,其实质在于通过禁止个别债权人获得清偿以协助外国程序的进行。”张钦昱解释称。

为何上述房企会去美国法院申请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的承认,郑志斌指出:“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中资房企在境外发行美元债时与债权人约定的管辖法律为纽约法,不排除一些境外债权人会考虑通过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发债企业偿还债务,查封执行企业在美资产。如果美国法院能够承认发债企业的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美国法院将不会受理这些债权人诉讼,相关财产执行包括担保的执行都一律中止。发债企业可以集中管理海外资产,进而保障债务重组程序稳妥有序进行。”

对于申请认可程序对保交楼工作的影响,郑志斌认为:“一旦在香港等地的债务重组程序获得美国确认,美国法院将中止并不再受理债权人诉讼,从而保障企业海外资产不被无序分割,同时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境内保交楼,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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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6

标签:债务人   债权人   纽约   美国   债务   境外   法院   资产   程序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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