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继续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人社领域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之一。此次增加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19次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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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8

标签:财政厅   抚恤金   伤残   该市   基数   山东   工伤   津贴   亲属   工伤保险   待遇   职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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