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诈骗村支书40余万元被判刑,家人称其被包养

一位20多岁的女子被指控以学费、医药费、生活费等名义,诈骗一村支书40多万元,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处2016年,刘某认识了来饭店吃饭的胡某,胡某是山东兰陵县一村委书记,家里还有一个石灰厂,因此家里十分富裕。

两人初相识的时候刘某便对胡某说,自己家庭困难,后妈又不让上学了。出于同情,胡某给刘某留了电话,加了微信,之后开始联系起来。

刘某说上高中需要学费,胡某说:“你上不起我给你转学费吧”,于是资助了刘某7000元现金。

在两人有了联系的一两个月后,逐渐暗生情愫,顺其自然地发生了性关系。


谎称各种理由,找村支书要钱

随着关系的日渐亲密,胡某的放纵也养大了刘某的“胃口”,致使刘某不断找理由向胡某要钱,因为不想驳小情人的面子,胡某便多次给她转账几百到几千不等的生活费。

后来刘某称自己得了脑癌需要住院,但自己交不起住院费。于是在“生病”期间刘某向胡某骗了不少钱,使得胡某手头非常紧,气愤之下一度将刘某拉黑,但最后还是向朋友借钱转给了刘某十万元。

刘某出院后也说过想要还钱,说家里有个手镯,是家里祖代传下来的,可以给胡某。还说住院的费用等报销之后也会一起还给胡某,胡某也一直相信刘某说的话。

后来刘某又虚构了要上大学、出国培训等理由向胡某索要了41.38万元的财物。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刘某其实并未继续上学,她在未满15岁时就已怀孕生子,也经历了多次婚姻。

比如,2012年的时候,不满15周岁的刘某就生下一个女儿,落户在一名姓陈的男子名下,至于孩子到底是谁的,具体也说不清。


2016年,刘某在出狱母亲的撮合下,又认识了卜某,并与之订婚。2017年4月生下了刘某的第二个孩子,10月终于走入婚姻的殿堂。

但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在2020年就画上了句号。

刘某虚构上学、生病等谎言,只是为了能不断向胡某要钱。于是她主动与胡某发生多次性关系掩盖她的谎言,并称她在某某地方工作,以后不仅会还钱还会给胡某带来更大的好处。


谎言暴露,被起诉判刑

但事实真相如何总有暴露的一天。2021年,直播已经很风靡各地了,刘某也开始尝试直播。结果一天,刘某抱着孩子正在直播,却不曾想让正在刷直播的胡某看到了,胡某这才发现被自己被骗了,于是向警方报了案。

但在警局里,胡某和刘某二人各执一词。据刘某供述二人并不是在饭店认识,而是在宾馆卖淫时被宾馆老板以“学生”的身份介绍给胡某的。


刘某从认识胡先生后,就没断了联系。期间也约着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在这期间,刘某多次已各种理由向胡某索要钱财,数额高达140多万元。因此,在刘某的眼中,自己一直以来是被胡某包养的,胡某愿意给她花钱,就好像你出钱我出力的关系,不存在诈骗。

刘某的母亲也称,在2012年的时候,胡某就给女儿拍裸照、视频,并以此相威胁,包养了女儿。

但胡某却称,是看到刘某家里穷,上不起学,才资助刘某学费的,但没成想刘某竟是骗人的。在此期间,刘某还谎称得了脑癌需要治疗费,上了大学需要学费和生活费,骗取了其几十万元。

胡某还说,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胡某只见过刘某某两面,还是刘某约定胡某,且在见面之后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为何胡某会如此轻信刘某某的话,胡某表示,光想着刘某上好学,能回报家乡。

根据其和刘某两人的微信转账记录、交易流水可以证实,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胡某多次向刘某微信转账143.2952万元。


检察机关在对刘某提起公诉时,指控刘某诈骗胡某140多万元的数额,但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可以查明的的犯罪数额只有40多万元,剩下的钱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罪为诈骗金额,于是判决刘某为诈骗罪,执行5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看完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很多网友对此唏嘘不已。十几岁的少女命运多舛,父母双双入狱后流落卖淫,“包养”还是“诈骗”,值得人深思。

有的网友的关注点主要在胡某身上,认为“胡某只是一个村支书,怎么会有那么多钱,应该查胡某”,有的网友认为“很有可能是胡某包养的刘某,应当对包养未成年人的胡某进行处罚”。



面对众多网友讨伐胡某状况,也不乏有理智的网友认为“应当将一切交给法律,让真正的坏人受到应有的的惩罚”。

对此,胡某对刘某的行为是否是包养行为或者是强奸,亦或是嫖娼?那刘某还构成诈骗罪吗?

一、胡某与刘某之间是否构成包养关系或者胡某的行为能看做是嫖娼吗?

本案中,胡某在去一饭馆吃饭时认识了刘某,并在之后资助了7000元的学费给刘某。两人相识后不久,也就发生了性关系。


在后来的时间里,刘某也多次找胡某要钱,以各种各样的理由给胡某说需要钱,胡某也给刘某转了过去。在相互联系的同时,也多次发生了性关系。

对此,胡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能否就认定为包养关系呢?

包养关系,类似于一种变相的交易,通过出资者与被包养者之间达成包养协议,由包养者提供被包养者的大多生活费用。这是一种以金钱为基础,同婚外异性或同性保持长期性关系。


那么,从包养关系层面来看,胡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很类似于包养关系。

本案中胡某称只是为了想让刘某读书,后面好回报社会,但是在和刘某认识一两个月后,就发生了性关系,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之后还有第二次、第三次。

作为一个村的村支书和一个石灰厂的老板,对于一个女孩子的诸如上学需要多少学费、得了什么病需要多少钱治疗的情况,为何会不加深究就将几十万的钱给刘某转过去了。如此,是否有些不符合常理?


因此,胡某的大公无私、爱心帮助,实则有些漏洞百出。那么他与刘某之间的关系,比较符合包养关系。

那么胡某的行为是否算得上是嫖娼呢?

在我国,嫖娼是非法的性交易行为,是以金钱为基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异性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可以是一次性交易,也可以是多次性交易。

但本案中,刘某以学习、生病为由,要胡某给刘某转钱,其中在金钱交易的过程中,并不包含纯粹的性交易。胡某给钱的目的也并非是为了和刘某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因此,胡某也算不上是嫖娼。


二、刘某虚构上大学、生病的事实让胡某转钱,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本案中,胡某称,刘某谎称得了脑癌需要治疗费,上了大学需要学费和生活费,向胡某要了几十万元,该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在《刑法》中,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故意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本身并未上大学,甚至在十五岁的时候就生了孩子,后面甚至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就结婚生下了第二个孩子。

刘某所称得了脑癌,在后其胡某报案后,也并未找到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据刘某曾经生过病得过脑癌。


因此,从这两个胡某给刘某转账几十万的理由来看,刘某皆是虚构的虚假事实,并且隐瞒了自己早已成婚,并有两个孩子的事实真相。由此可以判断,刘某是为了获得胡某的金钱,而虚构了大学和生病事实,构成诈骗。

对于诈骗罪,《刑法》中对于诈骗数额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只有40多万是符合诈骗的情形。而四十多万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因此按照《刑法》的规定,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了刘某五年有期徒刑,是十分合理的。



综合本案来看,刘某少年便命运坎坷,未能得到很好的成长条件,十多岁被胁迫卖淫,实在令人同情。但在遇到胡某后,又编造各种谎言,骗取了胡某几十万上百万多的费用,其行为又令人可憎。

这给予我们大多数人警示,无论什么年纪,沦落到何种境地,在自己无法保证自己的成长环境之时,可以通过寻找警察、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政府的帮助等方式,为自己的未来谋划出路。

卖淫、骗人钱财的方式固然来钱快,但该行为终究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处罚。特别是女孩子,更应当自尊自爱,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自己在意自己的权益并进行合法维护时,才能对自己的权益所有保障,别人不会主动来保障。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该女子五年有期徒刑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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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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