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上海一中学投毒事件”,律师:两名学生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网传上海市上南中学东校有中学生在校投放不明物质,导致多名同学饮用后送医。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事发于9月12日,投放物质或从网上购买。

截图来源:@警民直通车-浦东

14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该校学生杨某某(女,13岁)与同班同学郑某某(女,13岁),于当日上午趁体育课期间返回教室,将具有清洁漂白作用的混合液倒入同班学生的水杯内,导致多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相关学生经送医治疗,均于当晚出院,现已恢复正常上课。

目前,警方正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此前,据荔枝新闻报道,该事件发生于上海上南中学东校。

对此,浦东分局六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前天发生的这个事情,还在调查,具体由专案民警在调查。”

图源:视频截图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记者从多方获悉,事发于9月12日,投放的不明物质或从网上购买,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已在调查。

不少网友纷纷指出,这么小的孩子竟然敢做这样的事情,长大了还了得?

有人就说,我们当年这么小的时候,不要说投毒了,投河都找不到方向,怎么现在的孩子这么肆无忌惮?

问题来了,这两名孩子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受不到惩处怎么办?

律师:两名学生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实际上,由于这两名孩子都是13周岁,不满14周岁,在刑法中,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8种特定的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重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已经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周岁,但是12周岁以上的实施故意杀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受了很严重的伤,情节非常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的话,这些人也是应当负法律责任的。

所以,就本案来看,两名学生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即便两名学生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一点办法没有,如果经过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是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即送到专门的机构接受教育。

与此同时,13岁在民事层面,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不管是造成了多少孩子受伤,对此花了多少医疗费,那么,这两名学生的家长,就要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以及父母照顾期间的误工费等损失。

不过,由于目前是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无论是其他学生家长还是学校,都无权要求学生暂缓注册或者转学。

有人说,这类学生往往是缺少家庭、教师或者同学的关爱,亦或是家庭教育方法不恰当、缺少陪伴导致,需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宽容。当然,也有人反驳,事情没有发生在你身上,当然没有切身体会。#上海警方通报网传中学生给全班同学投毒#

(零度时评综合澎湃新闻、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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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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