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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村民,人们对他们的第一印象就是淳朴,但淳朴的人并不一定都是逆来顺受。
山西一村民为了拿到煤矿生意,竟直接持枪连杀14人!但奇怪的是,案发之后却没有村民指责他杀人是错,反而鼓掌直呼“杀得好”,这是怎么回事呢?
- 胡文海案是一起发生在2001年10月26日晚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的特大杀人案。胡文海持枪杀人致14人死亡(11户人家、8男6女被杀),3人受伤。案犯胡文海(1954年11月11日-2002年1月25日),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人。胡文海与高彦书、高彦堂兄弟因灌溉问题发生冲突。胡认为高氏兄弟受到本村贪腐幹部指使,遂绑架村幹部要求其交代贪腐,进而升级成为杀人案。胡声称其犯罪原因为当地政府官员侵犯其利益,在中国大陆引起了广泛争议。胡文海是山西省晋中市大峪口村人,虽然这里地处黄土高原腹地,环境和生活条件并没有那么好,但是这块广袤的土地下却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村子里为了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而开办了很多小型煤矿。1993年时,头脑精明的胡文海看中了这个机遇,承包了一座煤矿,摇身一变成了煤老板。在接下来的五年里,胡文海更是赶上了好时候,国家大力发展离不开煤炭,煤炭生意一片红海,胡文海由此也赚了大钱。
- 胡文海发财以后,村里人自然也是眼红嫉妒。1998年,村里的煤矿承包合同到期。而胡文海并没有获得后续的煤矿承包权。其中缘由便是村支书胡根生从中使了手段,让其没能继续承包,而是村子里重新招标,最终煤矿落到了村民刘海生的手上。由此胡文海心生恨意,而且他一直在查煤矿招标时村支书和刘海生勾结的证据。在1999年,胡文海通过他的一个朋友那里得知,自从村里的煤矿承包给刘海生以后,矿上就开始虚报产量,而且偷税漏税高达上百万元。而这些钱嘛,自然也是落到了村支书的裤腰带里。
- 这时候,时任乌金山镇供销公司经理的贾润全给胡文海提建议,让他到市里去上访,揭发村委会贪污受贿,谎报煤炭开采量,而且偷税漏税。并嘱咐他带上证据和钱。胡文海通过特殊渠道拿到了矿上工人的工资表,因为通过工资表很容易估算出煤矿实际产量。加上胡文海前几年当老板赚了不少钱,东西准备好了之后,便开始了上访之路。
- 当时事情并没有这么顺利,上访单位要么就是不受理,要么就是踢皮球。但胡文海并没有放弃上访。多次越级上报后,上级稽查处也派人来大峪口村调查,但是去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最终不了了之。胡海生猜测应该是矿上和村里领导贿赂了税务部门的人,让事情被压下来了。
- 事情发展至此,也并没有激起胡文海的杀心,这只是后事的引子。在1999年6月19日,胡文海与村子里的高彦书、高彦堂兄二人因“浇地”一事发生争执,打了起来,胡文海的头部被铁锹打中两次。还好他弟弟及时赶到,阻止了械斗,胡文海因此住进了医院。后来胡文海出院后,想到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他与高家兄弟没有恩怨。同时自己是本家人,高家是外家人,按理说他们应该不会主动找自己的麻烦,这背后一定有人指使,而且是想要置自己于死地。
- 时间来到2001年,承包合同再次到期,胡文海参与竞标再次失败。同时胡文海得知在李海生等人承包期间贪污钱财超500多万元,十分气愤,这时候他仍然想着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村民的利益。后面他又在省、市、县等多级地方上访,反映村里煤矿受贿情况,但都是无功而返。到最后胡文海绝望了,同时由于自己的上访,矿上和村里的管理层也很恼怒,他也明白自己当时的处境十分不妙。
- 终于胡文海走投无路,恨意陡生,开始筹谋起杀人计划来。他弄到了3.7公斤的炸药,雷管5枚,一把消防斧,以及一把长枪。在2001年10月26日晚上,胡文海将村干部等人叫到自己家里,让他们写下贪污的证词,二人不从,随即胡文海拿出猎枪朝二人开枪,李继先当场死亡,胡根生当时受伤假死躲过一劫。两个仇人躺在血泊之中,此时胡文海并没有解气,而是更加愤怒。此前他统计了一个名单,他找到名单上的人并将他们的亲属一起杀害,包括高家兄弟和村委会的书记、会计等村干部。
村干部们的行为在本案中该如何定性?
村干部们的行为属于贪污,其中的主要犯罪人是村支书。
村支书的身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和外部煤矿开采公司勾结,虚构煤矿开采数字,依靠偷税漏税获利上千万,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且对村民构成了巨大的损失,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村支书应当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胡某的举动被村民们认为是除贪官的正义之举,这个行为到底可不可取?
不可取,胡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且从伤亡的人数上来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但胡某的杀人行为从动机上来说并不算直接动机,而是在被村支书等人的暴力行为下催生出的杀人动机。
村支书等人利用职权受贿贪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也需要相关的执法部门和法院进行量刑处罚。
其他自然人无法使用一些非常规手段来伸张正义,例如本案中的胡某选择用猎枪直接击毙在场14人的行为属于私自动用枪刑。
据了解,胡某用猎枪击毙的14人中,不完全都是参与贪污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其中有两名未成年是村支书的孩子。
因此可以判定胡某杀人的动机确凿,且造成的伤亡数量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判处死刑立刻执行。
法院的这项判决结果出来后,村民们纷纷自主向法院请愿,称胡某持枪杀人是为了维护他们共同的集体利益。
且他去帮忙协商却被村支书等人加以施暴,动手杀人属于无奈之举,不应当判处他死刑,恳请法院处于情分的考虑减缓对胡某的处罚。
但法院的办事讲究的是公平,胡某杀人的动机、作案工具和作案结果已经确凿,不按照法律明文对其量刑,会让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降低。
在经历了这次的事件后,国家出台了八项规定去严查公职单位的贪污腐败风气,拆除黑色保护伞,让公职人员真正从群众中来,专心为群众考虑,为群众谋生活,更好地保障群众的权益。
胡某的维权结局以死证道让不少人都惋惜,法律也从这次事件中汲取了不少教训,政府也成立了相关监督部门去阻止“官护官”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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