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竟要107亿,平均每家交1亿,物业:算好的,就是这么多!

小区物业费已经是耳熟能详,但是要价1亿的维修费,你们见过吗?

物业人员上门讨要宣扬:不交物业费就别在这儿住!

然而总共加起来107亿的物业维修费,真的合法合规吗?

107亿天价维修费

近日,湖南省某市的当地媒体突然收到了大量当地群众的举报,要求媒体记者来他们的小区揭露“黑恶势力”!

媒体在接收到这个新闻后,迅速展开了记者小组前往当地现场去了解真相,而没想到的是,小区的门口早就被这个小区的许多业主围的是水泄不通,就等着各家媒体前来采访。

在记者了解真相后,也是被这个小区所干的事情所震惊:原来,这个小区的消防设施存在着一定的纰漏,为了保证当地小区的整体安全状况,小区的业主决定尽情维修费的筹措。

但是这不看不知道,一看让当地的业主都吓了一跳,这个维修费竟然要107亿元!要知道这些业主在购买这些房子的时候也不过数10万,而现在突然冒出来这笔天文数字。

就算平摊到每个人身上,也得分摊到一个亿左右,这让这些业主如何能接受得了?有一些群众当场就表示了抗议,到当地的物业部门去反映情况,然而他们得到的却是十分嚣张和傲慢的回应:

我们走的都是合法流程的规章,你们有不满可以到当地的部门去投诉举报,但是这个程序已经成了定局。借着这个理由,当地物业显然不准备买群众的账!

有业主想要他们出示相关的手续,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物业所出具的手续中竟然真的有当地街道办和物业盖的公章,还有相应的招标投标的备案文件,这一切似乎都说明这107亿真的不是空穴来风。

但是明明当时购买房子都只要几十万,为什么会突然冒出这么多钱呢?

因此,发现自己人力不可及的情况下,有群众联系到了当地的媒体记者希望能帮助他们走出这次困境。

媒体记者在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于是决定跟着群众们一起到当地的物业办公室去了解这件事情的始末。

然而当地的物业工作人员在看到乌泱泱一大片人群,甚至还有长枪短炮的记者后,突然又一改往日傲慢的口风,对群众们解释道,我们走的手续虽然都是合法合规的,但是这个数字好像写错了。

可是,为什么数字都写错了,都可以被盖上相关部门的公章呢?媒体记者表示了自己的疑惑。

但是物业人员也只能跟着掺和,解释道:他只是一个打工的,具体的事件也并不了解。但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应资料来看,这笔维修资金的要价应该在107万,而不是107亿。

然而这个解释直接让当地的群众们都难掩愤怒之情:这不是把他们当猴子耍嘛?这两个东西。相差了将近1000倍,这么巨大的数额差,竟然也能看错吗?

于是媒体记者跟随着当地的群众再次来到当地的社区街道办,请问为什么这么巨大的数字额也能得到社区街道办的公章,然而在社区街道办的回复更是震碎了他们的眼球。

社区街道办的人回应,这个公章并不是他们盖的,而至于是谁盖的,他们竟然也不清楚。

这就奇了怪了,难道这个公章真的能凭空出现不成吗?但是社区街道办明显不想再掺和这件事,只能含糊的回应了媒体记者以及当地群众的要求。

这时有热心的路人向业主们提供了建议,那就是来到当地的住建部反映情况。因为像相关的维修资金的筹措,是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而这种同意首先就要经过相应的公告程序。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媒体记者也是迅速跟进相应的进展,来到了当地的住建部,而住建部给出的消息则是这笔资金确实是只有107万,但是公告的程序应当由当地的物业来实行,这一部分并不属于住建部管辖的范围。

住建部也是将相关的物业人员叫来与群众对话。而在物业人员姗姗来之后也是急忙向当地的业主进行了道歉。

物业人员回应:我们确实贴过相应的公告,但是这个数字确实是他们内部工作出现了问题。在后续的工作进程中,会将相应的数字问题给改正。

然而这么含糊潦草的回应,业主们显然不买账,他们直接在住建部告了物业一状!

而物业部告知业主们,如果对于物业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感到不满意,可以在业主大会上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的提议,只要该项提议得到一定数量的表决后便可更换物业公司。

实际上,物业与业主的矛盾早就不是一天两天一家两家的事了。在早些年来,由于业主内部信息渠道闭塞,法治意识不健全的情况下,有很多物业公司就趁着这个机会干着中饱私囊之事,利用自己的权利来打压业主。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的是,正是广大的业主们给了他们权利和机会,他们才能在这个小区内进行相关的工作建设,换言之,业主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一方面包括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的更换也是由业主们投票表决。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们想通过投票表决通过相应的事项,需要满足一定的投票数量。

物业公司并不是人上人,相反,他们应该是为业主服务,为业主贡献,为业主帮忙的基层性质服务企业。

如果物业认识不到这一点,反而肆意的打压,无视业主们的权利,那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业主们亦能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将这帮无良之徒赶出自己的小区。

你认为小区业主现在行使权利方便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22

标签:物业   小区   维修费   公章   建筑物   业主   街道   群众   平均   权利   资金   记者   人员   数字   媒体   工作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