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河北女子给银行卡存1万,隔天就被扣了900,银行:常规操作

“什么叫常规操作?无缘无故扣我900,你们银行就是这么对待客户的?”

河北省邯郸市某银行内,一名年轻女子正发泄着自己的怒火。可令人意外的是,周围围观的群众不仅没有指指点点,反而义愤填膺,认为女子的行为合理合法,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还得从邯郸的郑女士给银行卡存入一万元开始说起,郑女士本以为把钱存进银行是万无一失的,而且办理存款手续时,银行也说明了没有手续费和管理费。没想到隔天就被扣了900,郑女士找银行讨要说法,工作人员的回答令人愤怒不已。

郑女士既不是企业老板,也是公司高管,她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因为儿子刚出生不久,家里的条件也还行,不缺少吃穿用品,所以郑女士干脆选择了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儿子,当一个合格的宝妈。

平时不怎么理财的她,手上有一笔钱,是结婚后公公婆婆给的,还有儿子出生后收到的红包。这笔钱如何处理成了问题,郑女士花钱的地方并不多,给儿子买奶粉和衣服,也有老公和公公婆婆在,所以她决定暂时先把钱存起来。

刚好10年之前,郑女士还在读书时就曾于某银行开了一个账户,拿了一张储蓄卡。当时办卡时,郑女士问明白了银行的工作人员,这张卡是终身免收管理费的,只要卡里的存款不低于1000元,就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郑女士觉得很划算,于是办理了这张卡,并且签订了合同。签订合同时,她还仔细的看了看,确定上面写着“免收管理费”后,这才签上自己的名字。此前这张卡一直都被家里人用来做生意,郑女士辞职后家里人就把卡还给郑女士,并且每个月在卡上打一笔钱,当做郑女士的零花钱。

郑女士拿到卡后,先在里面存入了10000元,准备把这张卡当成自己日常使用的银行卡。可她怎么也没想到,短短一天的时间,卡里竟然少了900元。

不知所以然的郑女士立刻拿出手机,查看了取款记录。结果取款记录却非常古怪,自从她把钱存入银行卡后,就连续被扣款30多次,每次扣款都是25元,以至于一天时间就扣了她900元。


这笔钱是什么意思?不是说不需要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吗?为什么银行还要扣自己的钱?想不明白的郑女士决定去银行找工作人员询问,没想到来了银行之后,工作人员的态度却让她勃然大怒。

“这是常规操作,没什么问题,连这点钱都出不起,你还来银行存什么款?”

一个员工看到郑女士为了900元纠缠不休,忍不住开口说道。正是这句话,彻底激发了郑女士的怒火。

“什么叫常规操作,900元难道就不是钱?你在看不起谁?”

“去吧你们主管叫来,我要搞清楚为什么扣我的钱,否则我就报警处理!”

或许是郑女士的话让银行员工感觉到了怒气,她踌躇片刻后,最终决定去找经理。经理赶到后,大致弄清楚了事情的缘由,并将扣款的真相告诉了郑女士。可郑女士听了这背后的原因后,原本即将熄灭的怒火却再度燃起......

银行经理表示,这张银行卡一开始的确是不需要手续费的,但如今合同已经换新了,凡是存款数额不足50万的,都要缴纳手续费,因此银行的扣款确实属于常规操作。

对于这种说法,郑女士无法接受。她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时候合同换了新的,银行既没有给自己任何通知,也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直接换了新合同还扣了自己的手续费,这毫无疑问侵犯了郑女士的权益。

听了郑女士的话,银行经理却面不改色的回应到,银行更改规定时已经公示过了。如果郑女士没有注意到并提出异议,那么就代表郑女士默认同意,是郑女士自己的责任和问题。

这样强词夺理的理由,郑女士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一气之下的她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而变更合同必须得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仅新合同无效,变更合同的一方还构成毁约。


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显然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仅违背了双方的合同和约定,还擅自扣除郑女士存款。

综上所述,一旦郑女士选择上诉走法律程序,那么银行不仅要返还扣除郑女士的900元存款,还得赔偿违约金和对郑女士造成的损失。

回顾这桩案例,不得不佩服郑女士的仔细和勇敢。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最多去银行询问清楚,如果银行蛮不讲理或者强词夺理,大多数人只会自认倒霉,然后注销这张卡。

可郑女士却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存款,得到了补偿,也让不遵守契约精神的银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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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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