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得如此不当人!说好的打折,结果竟然只打八折!打八折我会同意你之前那恶心的请求吗!?”某服装商场内,一名女顾客正跟男店主据理力争,但她显然因为某些原因有些放不开,虽然愤怒,但声音却并不大。
而男店主则一脸无所谓的表示:“我刚刚只是说要打折, 又没说要打几折,八折怎么就不是打折?你一上来就狮子大开口要打四折,合着我的衣服都是大风刮来的呗,不用进货费是吧?”
“好你个狗东西,你等着!”女子听完肺都要气炸了,怒骂一声,便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商场内人山人海,凡是路过这家服装店的行人,无不为之侧目,大家都很好奇,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啥?#头条热榜#
衣服昂贵,卖身换之
李某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跟大多数大学生一样,她爱慕虚荣,本来家境很普通,但偏偏喜欢跟人攀比。而且,李某的攀比心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强得多,已经属于魔怔的等级。
一天周末,学校不上课,她便想着,去大学城附近一家高档服装商场,看看能不能淘到什么好东西,万一能捡漏,岂不又多了一件跟姐妹们吹嘘的资本。
带着这样的想法,她在服装商场内转了一圈一圈又一圈,终于,看到了一件无论是布料、工艺是款式设计都极其符合胃口的连衣长裙,这件衣服若是穿出去,光是想想都倍儿有面子。
于是李某便问了下老板价格,老板姓张,是个中年男子。她拿起衣服后面的标签,只用眼睛一扫,随后便脱口而出:“三千。”
听到价格,李某有些吃惊,一件裙子要三千,确实太过离谱,但转念一想,毕竟是高档商场,衣服昂贵属实在情理之中,更何况这件衣服,在众多高档衣服当中鹤立鸡群,这个价钱完全合理。
但合理归合理,李某只是一名普通在校大学生,她父母不是权贵人士,也不是商业大亨,她唯一的赚钱方式,就是从为数不多的生活费当中,省衣缩食,所以三千块钱对于她来说,根本拿不起。
明明是自己千挑万选的裙子,但最后却由于价格犯了难,李某对此感到万分纠结。若是不拿下,万一被其他人买走,岂不成了人生一大憾事。
看着手里的裙子,她的大脑飞速运转,最终想了个颇为离谱,但在某种程度上又十分合理的办法,可殊不知,这个办法,却给她自己挖了个坑,她找到老板,询问是否可以用身体来打折。
一番云雨,老板变脸
老板张某被她的请求吓了一跳,卖衣服这么多年,还从来没遇到过因为买衣服要肉偿的女顾客。要么有钱直接买,要么没钱下次再说,衣服又不是没有替代,昂贵的衣服买不了,穿件便宜的也就得了。
因此,张某首先想的便是,这个女人的要求,肯定有坑,说不定想要通过某种方式来讹自己的钱,为了稳妥起见,他拒绝了李某的请求。
李某知道他的想法,见他不肯打折,很是着急,于是连番解释,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自己不会赖上老板。终于或许是她的真诚,又或许是她长相尚可,总之张某同意了打折这件事。
由于离不开店铺,俩人便在商场试衣间内发生了关系,一番云雨之后, 李某兴奋的来到方才选中的连衣长裙旁,要求张某包起来,同时还要求张某给她打四折。三千块打四折,算起来依旧很昂贵,可这个价格却是在李某的承受范围之内。
谁知,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老板听到四折的请求后,差点笑了出来,他直接拒绝,然后表示,四折打不了,要打折只能打八折。
李某听到这里,简直肺都要气炸了,因为商场店铺外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全场八折,合着自己刚才那番操作,除了把自己搭进去以外,一点好处都没捞着?李某当然不干,直接跟张某理论起来,随后便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故事。
两人谁也不服谁,最终李某选择了报警,等警方赶到现场,得知事情的原委之后,也被雷到不行。不过警方并没有纠结于衣服是不是该打折这件事,而是把两人直接带回了警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特别是老板张某,他的行为不仅仅蒙骗了李某的感情,还涉嫌触犯《刑法》中的强奸罪。
法院判决,胜诉而归
张某对此十分无奈,但诉讼流程不断进行,他只能来到法院接受法官的审判。法庭上,他据理力争,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强奸李某的意图,之所以和她发生关系,是因为李某主动表示愿意肉偿。
他俩之间从头到尾,甚至都没有任何金钱上的往来,因此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仅没有犯罪,甚至都不属于违法,所以警方抓捕自己,根本就毫无理由。
但公诉人却认为,李某之所以愿意跟张某发生关系,是因为她需要那件连体长裙,抛开那件衣服本身,李某是不愿意和张某发生关系的。所以张某和李某发生关系,显然违背了李某的性意愿,这当然属于强奸。
双方各执己见,谁也不服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见此情形也犯了难,于是只好休庭找陪审员们一同讨论。
最终,法官支持了张某的观点,认为他的行为无罪,驳回了检察院对于张某的刑事起诉。
事情的最后,李某不仅没有将张某绳之以法,甚至没有得到自己心心念念的连体长裙,张某没有任何损失,而她则白白搭上了自己的清白,得不偿失,令人唏嘘。#我要上 头条#
【律师说法】
案件曝光后,网友们除了对李某的行为表示不理解之外,还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疑惑。在很多网友看来,只要违背妇女性意志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张某的行为完全吻合,可为何法院最终却不认定他属于强奸呢?
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李某又是否能向张某主张自己的损失?
要想解释这个问题,就必须要了解关于强奸罪,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属于强奸罪,应当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张某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既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也没有使用胁迫手段,那么是否构成强奸就要看有没有其他手段。而上述法条中的其他,并非指的是其他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而是涵盖其他违背妇女意愿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所有手段,其核心是违背妇女意愿。
那么张某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性意愿呢?答案是否。因为要想违背妇女的意愿,就必须要主动作出违背妇女意愿的事情,而两人发生关系,是李某主动提出来的,张某就算要犯罪也没有犯罪的故意,既然是李某想要发生关系,张某又何来违背一说呢。
既然李某的性意愿没有被违背,那么张某的行为当然就不能被定性为强奸了,所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从法律角度上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两个陌生人发生性行为,一般来说会涉嫌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被处以十到十五日拘留,以及五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呢?显然不是。因为要想认定卖淫嫖娼,警方就必须要找到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建立在金钱桥梁下的证据,换句话说必须要有钱这一物证,可从始至终,除了双方约定对衣服进行打折之外,陈某没有给予李某一分钱财。
由此可见,陈某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双方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或许从道德上讲,陈某的行为是为道德所不齿的,但从法律上讲,陈某并没有违法,警方也不可以对他采取行政处罚。
李某想要购买价值三千元的连衣长裙,但苦于囊中羞涩,便想用肉偿的方式折价,她找老板张某协商之后,俩人达成了协议,但最终发现,双方对于协议本身并没有达成共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某和张某都是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由从事民事法律关系缔约,所以李某依照法律,可以跟张某就衣服是否可以打折的问题进行自由协商。
俩人最终达成约定,在法律中可以视为口头合同,而李某付出了身体,属于履行合同约定,老板张某在李某付出约定之后,不履行口头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张某的行为似乎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
但实际上,张某并不需要对此负任何法律后果。因为《民法典》一百
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李某和张某之间订立的口头合同,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更何况,他俩的这种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就更加不可能进行保障了。
除了法律本身不予保障之外,俩人在口头订立合同过程中,对于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达成一致,这就导致李某认为张某会给衣服打四折,而张某则觉得只要打折就可以,于是只打了八折,矛盾就此发生。
综上所述,这种没有达成合意且违背法律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约定,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求。
结语
李某的故事告诉我们,人可以有欲望,但若是把欲望定在了能力范围之外,强行追求很有可能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最终得不偿失。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今日头条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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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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