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委员认为医院不听从孕妇堕胎意愿是剥夺生育自由,太和卫健委:值得商榷

据安徽阜阳太和县政府网站8月11日消息,太和县卫健委当天答复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陈飞、尚东宏、王素玲委员“关于加强女性生育自由及相关权益保护的建议”称,生育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要对社会和家庭承担责任,三位委员反映医疗机构不完全听从孕妇本人的意愿实施流产(堕胎),就认定剥夺了女性生育自由权利,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县卫生部门及其医院对女性享有生育自由的权利多方面多层设卡阻碍和变相加以剥夺”,太和县卫健委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深受男女比例失调困扰,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因此,国家对人工终止妊娠是有限制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等特殊情况,其他情形不准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太和县为进一步明确人工终止妊娠签批、查验、信息通报,规范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严格实行《终止妊娠手术通知书》签发制度,严格执行人工终止妊娠查验制度,依法规范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服务,切实保障育龄妇女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指出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加强对女性健康安全用品产品的质量保障。

因此,生育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要对社会和家庭承担责任,三位委员反映医疗机构不完全听从孕妇本人的意愿实施流产(堕胎),就认定剥夺了女性生育自由权利,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医疗机构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执业,医疗机构核查孕妇终止妊娠原因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县卫生部门及其医院对女性调取自身信息和其子女信息不作为明显”,太和县卫健委答复称,经向县妇计中心和县中医院核实,为确保个人信息不泄露,从医疗卫生机构调取生育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等信息时,必须提供产妇或丈夫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不存在推诿不办的情况。

关于维护育龄妇女生育权利,太和县卫健委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控制生育逐步过渡到鼓励生育,但是尊重家庭在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始终没有改变,所有夫妇都拥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所以说,在我国妇女既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育龄妇女的生育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且有效地保护。

为确保特殊群体育龄妇女的生育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结合太和县实际,制定了《太和县特殊群体育龄妇女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太政办传〔2023〕24号),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共同推动”的机制,加强智障、精神疾病、残疾和贫困等特殊育龄妇女管理。

2023年全县摸底管理特殊群体育龄妇女2430人,管理孕期较高风险1468人,高风险11人,两家三级医院成功救治33例;太和县2023年被纳入“安徽省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试点地区”,通过以评促建,提高全县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及管理水平。太和县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成功率100%,处于全市领先水平。

全县2023年为9669名新人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检出疾病及异常人数857人,完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4856对,目标人群覆盖率93.38%,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了出生缺陷,提高了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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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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