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机舱内穿情趣内衣拍照,自称:超级舒服!网友:跟没穿一样!

作为飞机上的乘务人员,应当以服务还乘客为职责,遵守职业操守,可这名空姐竟然在工作期间躲在卫生间里面穿情趣内衣拍照拍完照以后还发到社交平台,向网友表示:“这件内衣超级舒服,跟没穿一样。”,这一举动引起了网友热议,身为空姐在上班期间这样做真的合适吗?

基本案情

小郭出生在农村,自小家里的经济状况就不好,但小郭确是一个大美女,长大之后身材也不错。在老师的推荐下小郭去应聘了航空公司的空姐,经过层层的选拔最终留了下来。当上空姐之后,小郭虽然收入增加了但是自己的的开销也不少,为了多挣一些钱,小郭打算干些兼职,搞点外快。

但是空姐的工作经常到处飞,线下的兼职她是没办法胜任了,便开始琢磨在互联网上找兼职。小郭将自己的情况讲述给朋友,朋友推荐她去做网拍模特,这个需要小郭收到商家寄来的衣服,自己穿上拍出来美美的照片就可以了。

朋友表示:“小郭长得漂亮,身材又这么好,肯定能很快就找到的。”在网上搜寻了一番之后,小郭发现了一个做内衣模特的兼职,她将自己的资料发给了对方,对方表示很满意,并向小郭邮寄了自己的内衣。

小郭拿到手之后才发现这家是专门做情趣内衣的,奈何商家给的钱确实多,小郭就没在拒绝。拍完了照片发给商家,商家表示很满意,自此,小郭就成为了这家情趣内衣的网拍模特。

这天,小郭在临上飞机之前收到了商家起来的样衣,商家表示:“这是我家的最新款,麻烦尽快拍好,再写些穿上的感受。”小郭表示没问题。

上了飞机,小郭像往常一样,忙碌着为乘客服务。终于有了空闲时间,小郭拿起商家寄来的情趣内衣进了卫生间,在卫生间换好之后,小郭美美的拍了几张照片发给了商家。商家收到小郭的反馈,希望小郭能帮他们推广一下,销量好的话就会多给小郭一些佣金。

于是,小郭将刚才发给商家的照片又在自己的社交平台发了出来,不仅发了图片,还配有文字,“这家的内衣超级舒服,材质真不错,穿了和没穿一样。”此时的小郭并没有意识到这个行为会给她带来多大的影响,还沉浸在自己的美貌之中。

图片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评论,有的人夸小郭的身材好穿的衣服漂亮,有的人质疑小郭发这种照片的目的,还有人认出了小郭是航空公司空姐,小郭不应该在上班吗怎么有时间拍这种照片?

小郭的好友看到了小郭在上班期间发出了这组照片,向小郭提醒道:“小心一点吧你还是,我这样做是不是不太好。”但小郭并没有在意朋友的话,她认为航空公司应该不会注意到她自己的社交平台。

殊不知航空公司起初确实没有注意到,但网友们纷纷跑到了航空公司的微博下留言,质疑该公司乘务人员的素质,希望公司能够认真管理好自己的员工。航空公司面对网友们的留言有些懵,直到看到了小郭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这组照片才明白了事情的缘由。这组照片已经有快几百条评论和点赞。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有许多人拒绝乘坐这家航空公司的飞机,认为这家航空公司不正规,对自己的工作人员不进行正规的培训。这下子航空公司损失了不少钱。为了挽回公司对形象,决定将小郭解雇。

在事情发酵起来之后,小郭立马将这组照片删掉了,原本以为删除掉就没什么事了,网友们过几天就会被其他的事情吸引眼球,进而将这件事情忘掉。可没想到,网友们在航空公司的微博下留言越来越多,小郭没等到网友将这件事情忘记却先等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

郭某没想到几张照片竟然会让自己丢了工作,她找到了公司的主管人员,表示自己不能接受公司解聘她的决定,管理人员愤怒的说道:“你还不服气,因为你那几张照片,公司损失了多少的顾客,还连带着公司的其他乘务人员被别人鄙视,你的行为给公司形象造成了多么恶劣的影响。”小郭还想向管理人员进行解释,但对方并没有给小郭解释的机会就离开了。

小郭觉得自己丢了这份工作,再想找到差不多的可就难了。小郭决定向法院起诉,理由是航空公司无故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法院在第一次审理的时候居然也认定为航空公司属于无故解除合同,判处航空公司支付小郭赔偿金。此时的效果心想就算不能在这家公司继续工作,但能拿到20万的补偿金也不错!

航空公司当然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在二审的时候,他们认真的搜集了证据,证明了小郭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小郭败诉。这样的结果引得网友们拍手叫好!

法律分析

1、 航空公司接触和小郭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郭在上班期间接私活,在飞机的卫生间里换上了情趣内衣,并且拍照发在了自己的社交平台,这严重的违反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和《客舱部空勤人员违规违纪管理规定》,给航空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依照《劳动法》规定,航空公司可以主动的和小郭解除劳动合同。

2、小郭和卖情趣内衣的商家是否是劳动关系?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就要看小郭和商家之间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工的单位将本单位符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听从单位的安排;

第三劳动者的工作与用工单位的业务相关,并由用工单位支付报酬。

显然小郭并不是商家的员工,并不适用商家的规章制度,她只是在商家需要她拍照片的时候,在会为商家提供劳动,并且这种劳动比并不是小郭必须履行的职责,是否接单完全处于小郭的自愿,商家不能左右小郭。

但小郭和航空公司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了,小郭入职后就要签署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接受航空公司安排的工作,服从航空公司的管理;由航空公司为小郭支付劳动的报酬还有五险一金。

3、 小郭和卖情趣内衣的商家之间是劳务关系吗?

劳务关系就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接受劳动一方向劳动的人支付报酬的关系。

小郭向卖情趣内衣的商家提交自己拍的照片和对内衣的穿着体验,商家在收到小郭的反馈之后,向小郭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小郭和卖情趣内衣的商家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却大不相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工的单位之间属于隶属关系,劳动者隶属于用工单位,接受安排、服从管理。劳务关系中,劳动一方和用人者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用人者的管理,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劳动关系便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中规定了许多对劳动者有益的条款。但是劳务关系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而是受《民法典》的规制,民法中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就不具有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保护了。

尾声

因为一时的疏忽,导致自己丢了这么好的工作,不知道小郭有没有后悔做这个兼职。找工作的时候就应当认真负责,更何况空姐的工作并不简单,小郭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去卫生间偷懒做兼职,可谓是丢了西瓜捡芝麻。

互联网的普及让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我们在网上定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别人看见,要时刻谨记互联网并不是法外空间,我们应当注意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举止,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打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做一名合格的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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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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