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县通报两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浙江台州市天台县政府网9日发布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信息显示,2批次食品经抽检不合格,其中一批次因商家购进食品时未向供货商查验许可证和索要相关证明文件被罚款3000元。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3331023306130511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31023306130511;产品名称:鳊鱼;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样品来源:外购;样品属性:普通食品;购进日期:2023-05-3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庞国萍淡水产品经营部。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鳊鱼。上述鳊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鳊鱼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鳊鱼时未向供货商查验许可证和索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元,处以3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3003元;

二、对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天市监处罚〔2023〕237号)

二、抽样单编号为XBJ23331023306130599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BJ23331023306130599;产品名称:辣椒;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样品来源:外购;样品属性:普通食品;购进日期:2023-06-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天台县谢氏蔬菜经营部。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辣椒。上述辣椒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辣椒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噻虫胺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天市监不罚〔2023〕51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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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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