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制度演变史:公簿持有农与维兰保有制,农奴制的瓦解原因

14世纪在受到欧洲黑死病的肆虐以及土地中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等一系列因素影响,英国的农奴制逐渐走向了解体。

马克思曾说:“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

贝内特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1350年英格兰还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农奴,而到了1600年,整个王国已无一个农奴。”

劳动力的减少以及货币的冲击对庄园土地的稳定构成了直接威胁,尤其在维兰劳役被逐渐折算成货币地租后,越来越多的农民渴望除掉维兰身份的符号。

随着庄园制度的崩溃,维兰逐渐转变为公簿持有农,他们称自己是“持有副本的人”。

与维兰不同,公簿持有农持有可凭借法庭的案卷副本终身或世代占有份地,他们与领主之间是一种以法庭的公簿为根据的契约土地关系,其保有权处在一个相对稳定和自由的环境中,并且可以在习惯法庭中进行转让。

不仅如此,15世纪后,普通法和王室法庭陆续开始受理公簿持有农的相关诉讼。

公簿持有制的兴起和发展,反映了自中世纪晚期以来英格兰社会的变化,也是土地制度史演变的重要表现。

英格兰的庄园制度从11世纪末一直延续到14世纪末。

维兰作为中世纪英格兰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生活离不开庄园。

由于1348-1349年的黑死病以及之后个世纪里人口下降的影响,庄园制度瓦解了,尽管它的瓦解不是立即的。

人口的持续下降意味着许多领主手中有闲置的农场,他们迫切需要任何愿意支付租金的佃户,其结果就是地位和土地保有的一场改革“。

这一时期还有一个关键的影响因素:圈地。

维兰只有庄园习惯的保护,其身份不被普通法认可,这样一来为领主圈占维兰的土地带来了“可乘之机”。

14世纪末到15世纪初,是一个土地保有关系非常不稳定的时期,而圈地更是对15世纪劳动力短缺的最具创造性的经济反应。

在这样的背景下,维兰保有制发生了转变,更多土地被分配给具有法庭记录副本的佃户耕种,这些人被称为公簿持有农,其土地称为公簿持有地。

从维兰到公簿持有农,不仅仅是农民身份的转变,更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英格兰在黑死病前的一个世纪常常被描述为一个农业社会。

但事实上,很少有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

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中世纪是英格兰农民农业的低谷,国王才是英格兰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是所有人的领主。

庄园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庄园里也包括了维兰耕种的土地。

维兰,即原来居住在村镇的人,在诺曼征服后,这些居民共同所有的土地很快属于领主。

维兰的劳役义务有周工和恩工(帮工)两种。

在领主看来,维兰是农奴,是一切不自由的代表,他们仅仅受到庄园法庭的保护。

科斯敏斯基根据1279年百户区档案的维兰占有的规模分布而得出数据,其中半个维格特的维兰人数为5724人,一个维格特的维兰人数为3940人。

大部分土地都是由半个维格特(14英亩)或者一个维格特(28英亩)占有的,半个维格特的农场大到足以养活一个维兰家庭。

地产调查证实了这些数据,并表明从11世纪到14世纪,维兰农场的分布比较稳定。

作为中世纪英国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维兰身上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身份不自由。

在庄园的记录中经常强调维兰的身份是由其出身决定的,这也说明了领主对维兰的控制。

第一,维兰无权支配自己的人身,他们只能依赖在领主自营地上辛勤耕种生活,有时获得仅有的一小块土地。

起初他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奴,但后来由于领主不断施压,迫使维兰步步沦为了农奴。

领主不能随意伤害维兰,但他们在做一些事前必须先向领主交纳一笔钱,得到领主的准许后才能继续行事,长时间的逼迫使得维兰做的劳动也越来越多。

第二,维兰除了完成指定的农活外,还需出席每三周一次的庄园法庭,这是他们的义务。

“法庭一旦开庭,所有农奴都必须出席”。

庄园法庭在很大程度上束缚着维兰,但他们还是愿意为了查找相关证据而缴纳一笔金钱,即使这笔钱对他们来说有可能是一大笔损失。

维兰可通过上诉的方式等待着领主同辈的裁定。

庄园法庭后来越来越多地采用陪审制度,但实际上仍然难以改变判决过程和结果中的软弱无能。

除了庄园法庭,王室法庭也增加了维兰的义务,使得他们称为可任意被罚款和提供无偿服务的人。

在各种压迫下,一些维兰无法忍受长期沉重的负担,开始走上了与领主对抗和争取自由的漫长道路。

早前,格兰维尔关于维兰农奴赎买自由只能通过第三者这样一种变通的方式进行,等于承认了维兰可以赎买自由的事实。

2.劳役不确定。

“在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做什么,就成为判断农奴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维兰都在为领主服务,而将自己置身于之后,基本没有很多空余时间管理自己的事务。

不过在通常情况下,一个维兰一天的工作量就能满足领主的要求,有的庄园被强制要求半天,因为延长农活时间则意味着领主需要为他们提供一顿丰盛的晚餐,但这样日复一日的劳作是维兰必不可少要去完成的任务。

事实上他们不清楚第二天领主分配的任务是什么,只是知道每天都需要为领主干活。

劳役役务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领主的个人意愿造成的,领主的任意决定给维兰身上增加了一个更牢靠的枷锁。

到后来庄园制度的日臻完善,维兰的役务形式逐渐以当地习俗的形式确定下来。

在一些负担沉重的庄园里,维兰有一些时间在干自己的活,他们的个人利益也受到劳役规则的有效保护。

随着货币的日益流行,以契约方式的租地也逐渐普遍,维兰可用固定数额的货币通过赎买获得自由。

3.交纳各种税。

维兰要为自己的土地交纳地租,包括劳役地租、货币地租以及实物地租等。

由于习惯法中对维兰的地租有着相关规定,因此领主不能有任意改变的行为。

在一份科斯敏斯基对13世纪时期英格兰的16个百户区的户货币地租的统计中可以得知,半维尔盖特的自由农一次交纳地租3先令,而维兰为7先令9便土”。

这份统计充分表明交纳地租数量之大。

不仅如此,维兰交纳婚嫁费以取得女儿出嫁许可,其他的还有遗产税、塔利税等费用,均根据领主意愿任意规定,各种税虽数额较小,但加起来却成为维兰生活中的一大笔支出。

4.受法庭保护范围有限。

维兰只能被庄园习惯法接纳,他们在庄园里为领主效力。

庄园法庭成为了专门管理劳动并解决与维兰土地相关的法庭。

领主可以很容易地,有时无任何原因,只是出于不满或厌恶,有时突然冲动,只是为了展示他们的权利,把他们的维兰赶出家园,使其无助。

维兰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补救,只能通过对领主的忏悔得到帮助“。

13世纪时,普通法法院视维兰租约为任意租约(tenanciesatwill),如果他们因违反庄园习俗而被其领主驱逐,则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不仅如此,早在亨利二世期间,已经有明确的法令规定国王永不参与领主与维兰之间的土地纠纷。

由此看来,无论维兰在社会上带来多么大的影响力,他们的财产也不被王室法庭认可。

而实际上,维兰在庄园法庭上的作用非常小,仅仅是庄园内部习惯的一种存在。

他们很难摆脱领主强加给的奴役身份,只能代表卑贱地位的人进行陈述,无权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决定。

5.制度的有限。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维兰有限的自由和分布范围受到约束。

维兰在获得人身自由后,仍然不能与领主进行对抗。

尽管有习惯规定的保护,但庄园法庭也对维兰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

此外,维兰的分布区域也是有限的。

很多地区庄园分布并不均匀,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兰制的传播范围。

在英格兰庄园化突出的内部核心地带,仍能发现很多地区的庄园甚少,如牛津郡和沃里克郡"。

庄园是农村生活里不可或缺的部分,它承载着维兰的全部。

14世纪中叶以后新的维兰家庭不再产生,这成为维兰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在整个中世纪维兰的土地和劳动力都属于领主。

在法律上,维兰只按领主的意愿使用土地,而实际上,他们只要遵守惯例就不会受到干扰。

如果领主驱逐他,他将无法在王室法庭上采取任何行动来维持对他的土地的占有。

此外,维兰也要为领主提供不确定和任意的劳役,经常交纳地租的任意罚金和各种临时税。

因此,维兰保有制包括对劳动力的支配和土地的所有权。

但这种土地制度也有自身的残缺,如领主可以殴打他的维兰,尽管不能残害或杀死他:维兰的个人财产属于领主;他们不能在王室法庭上控告他们的领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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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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