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牺牲半年,妻子赌气弃幼子改嫁,44年后母子重逢:怪我性子烈

2003年,在北京警察博物馆征集烈士遗物的时候,联系上了烈士刘刚的孩子,刘继承。当年刘刚因意外壮烈牺牲,留下妻子、孩子和老人,妻子邓淑芬却在那时离开这个家。

是什么让烈士的遗孀,抛下孩子,改嫁他人,44年从未见过儿子一面呢?

案情摘要

1961年5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反扒民警刘刚,在抓捕歹徒的过程中,意外中弹,壮烈牺牲。

刘刚的母亲郭子荣是位革命老同志,在她的教导下,刘刚成为了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在任职间,多次立下大功,为当地治安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郭子荣也很是为儿子骄傲。

在当地媒婆的撮合下,高中毕业的邓淑荣和刘刚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很快为他生下一子。

但天公不作美,刘刚在一次抓捕任务中,意外发现了可名在逃嫌犯,对方身上带着手枪,是位亡命徒。但刘刚没有退缩,抓住了歹徒,但也身中数弹,壮烈牺牲。

邓淑荣在家听到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她当时才二十岁,刚组建的家庭,就失去了顶梁柱。她伤心,难过且无力,没有了丈夫,难道如此年轻就要守活寡吗?

当然不可能,对于和有着巨大思想代沟的婆婆相处,邓淑荣很是烦恼,而且在后来党组织的安排下,想让她和婆婆的干儿子再婚,这也是考虑到了刘刚家中老母亲的养老问题。

邓淑芬对于这样的安排是不满意的,在当时对于一个女性,有着这么高的学历,也是有一定的思想的,她性子烈,不强迫别人,也不愿意被别人安排。

于是一狠心,她离开了刘刚的家,回了娘家,留年迈的郭子荣在家中。但是郭子荣一个很孤单,虽说时常有刘刚的战友来慰问,但是依旧常常念叨着自己的孙子,就将孙子抱回了自己家中。

到家里看到孩子不在的邓淑荣,孑然一身,很是绝望。后来她被下放到了农村,既来之,则安之。邓淑荣没有反驳什么,在农村和一位农夫李元重新组建了家庭。

邓淑荣在这个家中,受了不少苦,为李元生下了三个孩子。李元因为意外受伤期间也是她在打理一切,忙碌的生活让她忘记了另一个孩子,以至于44年间,她从未见过儿子刘继承。

如今时隔44年,刘继承在父亲战友的培养下,也成为了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在同志的帮助下,刘继承终于找到了自己的亲生母亲邓淑荣。

两人一见面,便相拥而泣.......互诉几十年来的心酸。

以案释法

我国烈士因公牺牲遗属享受哪些待遇?邓淑荣改嫁后还能享受烈属待遇吗?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违法吗?

首先,我国烈士遗属享有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增发抚恤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定期领取抚恤金以及例如烈士子女享受高考加分、烈士遗属享受参军入伍优先、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等其它待遇。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烈士家属可以享受以下特殊待遇:烈士家属可以根据国家的烈士褒扬金制度享受人均收入30倍的烈士褒扬金。

烈士的家属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烈士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一般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20倍的工亡补助金和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特别补助金;烈士家属还可以定期领取抚恤金。

其次,遗孀改嫁不再属于烈属,不享受烈属待遇。改嫁后再生子女也不是烈属。

如果与烈士生有子女的话,子女仍属于烈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己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本案中,邓淑荣改嫁后,不再是烈士刘刚的遗孀,所以不享受烈属待遇,但刘刚的儿子刘继承依旧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最后,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停止后一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以本案中,邓淑荣拒绝与婆婆的干儿子结婚是合理的,婚姻是自由的,即使是为了照顾婆婆而结婚也要经过邓淑荣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故事部分参考网络内容撰写,可能存在不实内容,一切以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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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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