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花2000元包夜女大学生,一夜4次女方扛不住报警,嫖娼变强奸

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方便您随时查阅一系列优质文章,同时便于进行讨论与分享,感谢您的支持~

派出所里,王某看着无动于衷的民警,还在做最后的挣扎:“我没有强奸她,真的只是嫖娼!”

他不断强调自己没有强奸朱某,他们之间是双方自愿的性行为,甚至还把自己的聊天记录都拿给对方看。

然而警察早就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完全不顾王某的辩解。

身为记者的王某为何能知法犯法,法律之下人性难防

在欧美许多国家都把嫖娼合法化的当下,中国政府依旧把嫖娼视为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

虽说它的惩罚性不如贩毒,但也是中国法律框架不容涉及的行为。

故事中的王某就是利用这一点,这才能暗地大肆干这些事情,甚至手段比一般人更加龌龊,那就是包养。

听到包养这个名字,许多人都认为这是有钱人的专利,确实中国不像韩国那样能够随意玩弄女明星。

对于嫖娼卖淫等活动,政府一向看得比较紧,只因其中引发的各种犯罪,会增加治安的压力。

但对于部分有钱人来说,解决某方面的生理需求,只要有钱有的是办法,包养某某白富美对他们来说不是什么难事。

然而包养可不是有钱才能做的事情,像王某这种懂得走法律漏洞的,同样搞得了这套门路,只不过他包养的不是明星,而是失足妇女,比如上面提到朱某,就被其包养的失足妇女。

嫖娼一般都是卖方出力,买方给钱的活,由于中国独特的市场关系,价格一般都是由买方决定。

然而王某却打破了这个规律,他利用自己是记者这个身份,每次嫖娼之后,都会利用自己记者身份威胁失足女性,以后自己还会找对方。

但下次价格必须定低一些,如果不接受,自己就会用记者手段把他们的事迹报导出去。

这种肮脏的手段为何能够被王某所利用呢?

一方面王某作为记者,熟悉信息传播渠道,以他的手段把一件小事描绘成大事,在当今流量为王的社会很难被阻止。

其次大部分从事嫖娼行业的女性,要不家境贫寒,连生活费都没着落的,要不就是贪慕虚荣,为了赚快钱买奢侈品出卖身体的,无论哪一种都不是事件曝光后,失足女性们能够承受的。

王某长期从事记者工作,这点门道他清楚不已,所以他嫖娼的对象大多是刚出社会不久的大学生。

那些职业性质较重的失足女他碰都不碰,主打欺软怕硬。

然而这次他栽在了自己的如意算盘上,朱某的出现让他这个惯犯落到了法网。

警察逮捕他时,他声称自己和对方都是自愿的,因为自己给了钱。

而警察这边也很干脆,逮捕理由便是对方居然拿2000元就和对方连续发生4次关系。

由于对方太过勇猛,所以警察认定对方触犯强奸罪,无论对方如何辩驳,还是被警察拘押起来。

按说一般嫖娼,除非是警察突击检查,否则很难有人特地上门捉人。

但王某这次确是被人报警后才落到警方手里。

而王某这次会遭殃,就是他低估了人性的反抗,有的时候做人太过,大部分人会连名誉都放弃与他拼个你死我活。

失足女孩主动报警,理由就是王某玩得太狠了

2022年的某个晚上,警察局忽然接到一个报案,对方声称王某在酒店侵犯了自己,希望警察过来解救她。

听说是强奸案,警察马不停蹄赶往现场,刚刚运动完的王某还不知道大祸临头,结果被上门的警察逮个正着。

警察分别把两人请回警局做笔录,王某没想到对方居然敢冒着前途尽毁的风险报警。

知道嫖娼罪是避不了了,但听说自己被控告强奸罪时,王某便慌了,声称自己没有强奸,只是嫖娼,事前自己给了2000元的嫖资,并且双方做了规定,陪到晚上才离开。

然而报警的女子那边却是不同的口供,对于王某给出的嫖资和要求,朱某并没有否认。

但却表示对方已经一个晚上跟她发生了三次关系,到了第四次时,自己因为体力缘故已经不想再继续,结果对方却强行要求和自己来第4次,她实在受不了,所以选择报警自救。

此事经法院审判后,王某依旧被判处强奸罪,虽说王某之前的行为确实不容原谅,不过从嫖娼变成强奸罪,还是让不少网友感到讶异。

有人认为既然两人事前已经算是协议,那么王某就算犯罪,那也只能是犯嫖娼罪,现在判成强奸罪是否过重了?

而有些人则赞成法院的判决,虽然两人一开始是双方自愿,但第四次开始朱某既然拒绝,王某就应该尊重对方,就算给了钱,也不该强迫他人继续发生关系。

到底这嫖娼和强奸之间,是以什么标准衡量呢?

答案是主动性,虽然王某是给了钱,但除了前三次以外,后面的第四次却遭到朱某的拒绝,但王某却依旧强行和对方发生关系,这第四次就属于强奸性质的行为。

其次不要以为失足妇女就可以随意侵犯,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妇女都有自主选择性自由的权利。

而这个妇女不单指普通女性或者大学生,包括失足妇女也算在内,他们的性自由也是由他们自己决定,不由买方做主。

王某之后的行为,明显就是侵犯了朱某的性自由选择权,那么事前的约定,朱某是算违规,还是另做别论?

答案是不作数,因为嫖娼本身就不合法,所以事前的约定,哪怕王某是给钱在先,朱某理论上也是不需要履行。

所以关于之前的三次行为,王某和朱某都要受到法律惩处,要以嫖娼处以罚款和拘留等处罚。

不过这里也有一个疑点,王某一次嫖娼就给了2000元,而且这种事情他并不是第一次,而是长久之事。

而按照中国记者行业的工资数据,他一个月的工资依旧3000到5000元,就算他以散播失足女性丑闻作为代价,长期嫖娼消费也不少,他又是怎么做到?

其实这涉及到记者行业的一些私密,王某作为一家电视台的记者,长期搜刮新闻热点,早就掌握了不少信息渠道和人脉。

某些行业或者特殊人士不为人知的黑料,对王某来说要拿可是轻而易举。

他也通过这些不为人知的信息进行贩卖或者威胁当事人,从而获得工作以外的报酬,因此才有现在经常嫖娼的资本。

所谓温饱思淫欲,或许就是有了钱之后,物质生活变得自由了,于是生理上王某就变得热切起来。

他本以为是个单身主义者,认为婚姻是束缚自己的包袱,所以从来没有考虑过结婚。

只想通过与喜欢的人进行运动,去满足自己对性的渴望,加上自己有钱,可以选择向那些大富豪一样,去包养某些女孩。

当然富豪能包养得都是名流,自己也只能找一些普通大学生女孩满足一下自己这方面的欲望。

朱某就是被王某包养的女孩之一,当时的朱某只有25岁

刚刚大学毕业没多久,工作也没着落,但却十分喜欢奢侈品,然经济条件却不允许自己去买,于是就打算通过出卖身体去满足自己物质的需求,这一点便刚好被王某利用起来。

两人最初是在某次聚会上认识的,两人一见面很快就看上眼,两人都会各自有不错好感,于是便从陌生人发展成了恋人。

之后每次王某工作压力大时,都会去找朱某通过做运动去解压,朱某虽然知道对方纯粹是找自己开心,但看在对方出手大方的面子上也就接受了。

双方深入交流几次之后,王某觉得朱某很合自己胃口,为了以后能更好维持这种关系,王某就像往常跟其他女子那样,和对方维持肉体上关系。

于是经过一番谈判,双方达成一个协议,每次身体运动要2000元,而且一个晚上可以来无数次。

这个协议是双方在酒店运动前制定的,而且最后一个还是朱某亲自提出来,这让王某兴奋不已,认为自己这次终于找到适合自己的性伴侣。

同时朱某也是希望傍着一颗摇钱树,等以后买奢侈品不用愁,然而刚开始她就后悔。

朱某当时敢这么说,主要是认为王某一个晚上不可能有体力干两次以上。

结果出乎意料的是,作为长期嫖娼的惯犯来说,王某体力远超她的预测,结果一次酒店之旅,王某一个晚上就干了三次,最后一次朱某实在受不了,这才选择报警保命。

作为一个刚出社会的大学生,朱某这个行为肯定会让她在未来职业道路上受到影响。

不知道他是否会后悔自己走的这条路,同时王某的行为也告诉我们,嫖娼终究是犯罪,不要以为熟悉法律就可以任意妄为,因为法律可控,但人性不可控。

类似朱某这种行为的人,社会上并非少数,不少大学生,甚至是已经读到本科的女大生,往往很难忍受住一时的贪念,去走向出卖肉体的道路。

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看似一时爽,但不是正道,如果想赚钱,还是要靠真材实料才能成功。

嫖娼和强奸在中国要判处什么处罚,差别在哪里

嫖娼、卖淫和强奸,在中国都是常见的伤害女性的行为,都要受到不等的处罚。

比如卖淫、嫖娼等罪行较轻,对于买卖双方都只是参与现金处罚和十五日拘留的判罚,而失足妇女朱某大多是这个待遇。

而如果是强奸罪的话,情况就很难说,中国对强奸罪的判决可轻可重,最低的话是三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导致他人致死的话,就是无期徒刑、死缓或者立即死刑等重罪。

而王某第四次属于强迫性行为,加上过程中没有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伤残,所以应该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为主。

虽然案件如今已经结束,但案件的一些疑点依旧让外人感到好奇,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算不算嫖娼的合作协议,能否具备证明王某只是嫖娼,而不是强奸的法律效应。

按中国《民法典》规定,电子产品记载的内容,如电子邮件、qq通信记录的对话,可以作为合同存在。

但由于双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协议所有内容全部作废,这是《中国劳动合同法》定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任何涉及违法行为的合同性规定,中国法律体系都是不予承认。

这就是为了之前宣布凡是涉及非法网贷的互联网平台,客户所借的钱一律不用还,也是为了维护打击犯罪的出发点。

而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则记录在治安处罚法,法院也是依照这套法律去处罚王某和朱某,不仅是王某和朱某,任何涉及嫖娼的协议,在法律都不是作为合法行为的证明,而是作为犯罪证据去对待。

王某自持自己熟悉一部分的法律,就敢公然违法乱纪,殊不知人性却是法律最难低估。

他估计也没想自己有一天会栽在一个失足妇女的手上,王某的事迹告诉我们,不要轻易触犯法律,一旦被发现,下场就是万劫不复。

同时广大的女大学生也要注意,肉体交易并不好做,不仅犯法,而且风险较低,美好的生活应该是依靠自己的能力,靠合法的途径去实现,而不是依靠打擦边球的方式去得到。

人家杨超越有颜值有外形,都知道美貌不能持久,在娱乐圈打拼依旧坚持努力学习和拼搏,身为学历比他们更高的女大学生,更应该做一个自强不息的人。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完-

文|张建韬

编辑|西西

原创首发,抄袭必追究到底!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15

标签:记者   强奸罪   都会   买方   事前   女方   女大学生   中国   人性   妇女   有钱   警察   协议   关系   大学生   女性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