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民捡到107张50元,却被失主要求还400张!两级法院不同结果


农民捡到5350元后良心不安物归原主,却被失主要求再付16500!

这背后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是拾金不昧还是别有用心。

法院一审结果与二审又为何截然不同?农民和失主究竟谁对谁错?

事件经过,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道来。

案件概要

贵州省毕节市一农村中,农民黄征像往常一样骑着车回家,可与平时不一样的是,骑到路口的时候,黄征注意到地上散落着不少50元纸币。

起初黄征以为只是游戏币或者小孩子的玩具,没有太放在心上。

但出于好奇他还是捡起来看了一眼,这一看可就看出了名堂!

黄征摸着那熟悉的纹路,又把钱放在太阳光下照了照,令他兴奋不已又有些不安的是,这些钞票似乎都是真钞,防伪标识一一都有!

黄征的第一反应是赚大了,他把钱仔细数了好几遍,发现一共是5350元。

要知道现在一个乡下的农民靠种地一个月赚的钱恐怕连3000都不到,而现在花几分钟就捡到这笔“巨款”,说不开心那是假的。

可喜悦过后又是一阵惶恐,黄征是个老实人,平时就勤勤恳恳种个地,勉强凑合过日子,面对这笔飞来横财,说不心动你不可能,但是道德和良知又让他进退两难。

万一这是别人的救命钱呢?自己把这钱捡走,那不等于间接谋财害命吗?

一时间黄征十分纠结,最终作了一个折中处理:先把钱捡回家,要是丢钱的人真的有急用,肯定会报警找上门来,到时候再还给他;要是没人来取,那就便宜自己了。

毕竟就这么放任这些钱躺在地上,也会有后面经过的人捡去,既然如此,自己来捡也是一样的。

于是黄征顺利劝服了自己,拿着钱回家了。

回到家后黄征先把钱放到隐蔽的地方藏了起来,可藏完钱之后,黄征越发感到寝食难安,纠结感再次涌来,这一次,道德打败了欲望。

黄征觉得还是把钱交给警察好,没必要为了这些钱让自己蒙受良心的谴责,于是他取出先前藏好的钱,收拾好后就准备前往派出所。

巧的是他刚走出门,就看到几个警察带着一个男子往自己家来了。

黄征顿时意识到应该是施主找上门来了,于是先行主动告知了民警自己捡钱的事实,并把手里的钱交还给了男子。

男子拿到钱后简单数了一下,十分激动地握着他的手和他道谢,本以为事件就此了结,却没想到几天后接到的是一纸诉状。

黄征还完钱后终于又可以安安心心踏实做事了,可就在还钱之后九天,失主再次找上了门来,表示自己丢的是400张50元纸币,而黄征只还了107张,要求黄征把剩下的14650元还给他。

黄征一听当时就懵圈了,非常真诚地跟失主说自己确实只捡到了107张,剩下的可能是被风吹跑了还是怎么样,而且在还钱那天失主还特意清点了一遍,当时也没说少了啊。

但失主没有听他的解释,坚持说自己丢失的是400张纸钞合计20000元人民币,黄征只交还了5350元,应还给他剩下的14650元。

黄征一听当然不干了,这么多钱,这不是要他老命吗!而且自己也确实只捡到了107张,一共5350元,又怎么可能同意还失主剩下的14650块钱。

可没想到的是,失主竟直接向法院起诉了黄征,要求黄征归还自己丢失的所有钱。

失主在法庭表示自己当天从银行里取了40000元,都是50元的纸钞,一共八扎,一扎100张钞票。

随后失主说他搭车离开银行,在路口的时候下车过一次,钱应该就是在那里丢失的,回家后才发现只剩了四扎,也就是说一共丢失了四扎400张50元纸币合计20000元,但黄征只交还了5350元。

失主说当时没注意,在乘车离开路口的时候回头还看到了黄征弯腰似乎是在捡钱,信誓旦旦地认为是黄征捡走了他的20000块钱,要求黄征赔付剩下的14650元。

在法院提出诉讼自然需要证据,法官让失主拿出证据证实他确实丢了20000元或者黄征确实捡到了20000元。

更加让黄征没想到的是,失主他还真请来了当时跟他同乘一辆车的三个人作为证人。

那三个人的供词中都说了失主确实丢失了20000元,而且他们也看到黄征捡起了四扎纸币。但与此同时,黄征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只捡到了5350元。

于是法院一审宣判失主证据充足,事件基本属实,判定其胜诉,黄征应依法赔付失主剩余的14650元人民币。

眼看着自己被冤枉,黄征心里自然是一万个不愿意,坚持提出要上诉,黄征表示失主找来的三个证人都是他的亲戚朋友,其证词并不具有完整的真实性。

而且仔细听他们的证词,会发现其用词和内容都惊人地相似,于是黄征认为这些所谓的证人有串供的嫌疑,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于是黄征将案件上诉到了更高级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也都重新换了一批。

二审法院经过严谨研究后发现,失主找来的三名所谓证人确实都与失主有关系,但有一点黄征说错了,他们的证词并不是相似,而是根本一模一样,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区别!

二审法院当即认为失主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他的言论,要求失主提供其他可靠的证据。失主自然拿不出来,于是二审法院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失主的所有诉求。

此事件经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多数人都认为黄征是对的,毕竟“失主”的各种行为都确实不太对劲。

既然丢的是20000块钱,那为什么当时还钱的时候数了一遍又没说?而且失主是在还钱之后过去九天才再次找上门,中间为何隔了这么久?难道这么久都没有反应过来吗?

这显然不太可能。

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既然“失主”坚称自己丢失的是成扎包装的四扎人民币20000元,黄征捡到的却是散落的107张纸钞5350元,那不就说明这些钱不是“失主”掉的吗?

黄征甚至连那5350块都不用还给“失主”,当然了,前文也提到黄征是个老实本分种地的人,不然也不至于因为捡钱这事而寝食难安,自然不会“坏”到把那5350元也要回来。

以案释法

那么如果黄征真的是拿走了失主的20000块钱且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黄征的行为又触犯了什么法律,该为此负怎么样的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本条罪,告诉的才予处理。

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要告诉才能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捡到了钱,但失主并没有起诉,那么捡钱者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失主”故意套路黄征,意图骗取钱财的话,“失主”的行为又构成什么犯罪呢?需要付出什么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那么如果情况属实,那些为“失主”提供假证据的“证人”,又该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可见,不要以为只是帮忙作个伪证就没什么大事,这也是可以入刑的!

当今社会很复杂,我们能做的就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出门在外,无论是谁,都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贵州农民捡到107张50元,却被失主要求还400张!两级法院不同结果》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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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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