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花2000“包夜”女大学生,强行发生4次关系后,结果被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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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夕阳

编辑| 夕阳

记者王某花费2000元与一名女大学生发生了一夜情。然而,令人惊讶的是,王某为了赚回这笔钱,竟然要求他们一晚上进行四次性关系。

女大学生拒绝了王某的要求,于是王某气急败坏地拿出转账记录威胁并迫使她发生关系。事后,女大学生报警,那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

网恋

王某是一名电视台记者,大家都知道记者这个职业非常辛苦,长时间处于工作压力下的王某也在寻找放松自己的方式。

有一天,他在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引起了他的注意。根据短信的提示,王某下载了一个交友应用程序,本意是寻找一些放松的方式。然而,他偶然间看到了朱某的照片。

王某通过聊天得知,朱某是一所附近大学的大三学生。看着朱某年轻漂亮的身材,王某一下子动心了。

于是,王某加上了朱某的微信,并故意营造自己是一个富二代的形象稳住了朱某的心。

而朱某玩这个交友应用程序也是抱有一定目的的。由于家庭条件不好,上了大学后,外面的世界对这个本来单纯的姑娘来说太诱惑了,让她迷失了自己。

每次父母给的生活费不到一周就用完了,朱某只能寻求另外的生活方式。在和王某聊天后,朱某觉得很动心。

此时,朱某正想购买一款新的奢侈品包包,于是怀揣试探的心情,收下了王某的2000元“包夜费”,并同意了王某的见面要求。

矛盾

两人见面后互相满意,一起吃完晚饭后,直接去了酒店发生了关系。

为了挽留住王某这块大鱼,朱某竭尽全力配合王某的要求。然而,意想不到的是,王某并不满足一次性关系,竟然要求他们一晚上发生四次性关系。

朱某觉得自己承受不了,便提出不愿再继续了。然而,王某拿出了和朱某的聊天记录威胁她说:“你收了包夜费,今晚你必须无条件服从我。”

朱某在犹豫之时,王某气急败坏,直接采取了暴力手段和她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朱某对这起事件感到震惊和委屈,她觉得自己在情感和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于是,她报警控告王某对她实施了强奸。

警方介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后,确认了双方的交往和性行为,并将王某以涉嫌强奸罪名逮捕。

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提供了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证据,声称女大学生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

然而,朱某坚决否认是自愿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她是在王某的胁迫和恐吓下被迫与他发生关系的。

是强奸还是自愿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朱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她与王某发生关系是被迫的,并且王某所谓的“包夜”限制了朱某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看,王某对朱某实施了强奸罪。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判断性关系是否是自愿的,因为性关系的自愿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判定。

在本案中,朱某和王某原本处于交易关系,而王某在酒店与朱某见面并发生关系是经过朱某的同意的,而且朱某也收下了王某预付的2000元。

从这个角度来看,朱某在金钱的诱惑下自愿提供服务,王某也没有采取强硬的暴力手段。

双方在清醒和无压力的情况下,依靠金钱为基础自愿发生关系,并没有胁迫和欺骗。

然而,王某和朱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的性交易关系意味着嫖娼和卖淫的存在。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向朱某支付钱款以获取服务,朱某接受这笔钱并按约定与王某发生关系,这符合嫖娼和卖淫的成立条件。

如果在后续的证据调查中发现王某和朱某不止一次进行这样的行为,那么就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拘留和罚款。

在刑法中,暴力是让受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并加以侵犯,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违背意愿。

和王某发生第四次性关系并不是朱某的意愿,而是在王某以聊天记录威胁和殴打之后为了自我保护而被迫妥协。

王某在这个时候的行为侵犯了朱某的人身自由权,并对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满足了暴力和胁迫行为的构成标准。

此外,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朱某的意愿,满足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王某应当被判处三年至六年的有期徒刑。

总结

对于受害人而言,勇敢地站出来申诉并提供证据,是获得司法公正的关键一步。许多性侵案件由于受害人的恐惧、耻辱感和社会压力而不敢报案或选择忍气吞声。

因此,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支持和法律保护,鼓励他们勇敢面对,并及时举报性侵行为,是社会的责任。

对于执法机构而言,要不断完善强奸罪的成立和判定标准,对自愿和合意性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避免因概念不清晰而让受害人承担后续的所有后果。

此外,媒体和公众在报道性侵案件时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性,用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尊重受害人的隐私和尊严,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公众也要正确理解和对待性侵案件,少一些恶意猜测,多一些理解和支持。

总之,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认真对待,并根据法律判决,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在确定性关系是否自愿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证人证言、物证和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和当时环境的深入了解和分析,以免受一方过分主观的影响而导致判决偏颇。

性关系的自愿和合意性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需要保护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对于强奸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增强抵制诱惑的能力,提高对性关系自主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预防性侵案件和色情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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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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