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房要打欠条!丈夫隐忍10年后提离婚,妻子:先还20万

夫妻同房居然还要立欠条,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丈夫离婚,妻子的十年计划全部泡汤,这之中又有怎样的原委。

案例回顾:

2014年,法院审理了一起十分奇葩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一对夫妻。其中,丈夫名叫李某,妻子名叫宋某。据了解,二人的感情曾经的感情十分深厚。可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本应有着伉俪之情的二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呢?

事情还要从两人的相恋开始说起,让我们将时间倒回到李某和宋某刚刚相识的时候。此时,二人还处于甜蜜的热恋期。

二人是通过相亲介绍认识对方的,此时的李某家中刚刚拆迁,经济状况较为富裕,而李某本人的也比较忠厚,所以在相亲中获得了宋某的芳心。在李某也向宋某表示好感后,二人就顺理成章的谈起了恋爱。

起初,二人都很满意对方,情侣关系也比较和谐。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也认为自己与宋某之间的关系可以更进一步,所以就对宋某提出了亲热的请求。出乎李某意料的是,宋某并没有拒绝自己的请求,反而还向自己提出了条件,那就是要李某立下欠条。

李某听到这个消息,感到十分震惊,情侣之间亲热是正常的行为,干嘛还要里欠条呢?对于这个问题,宋某解释说,自己是害怕李某在亲热过后,将自己抛弃,这样对于宋某来说就是白白吃亏了。

所以宋某坚持要在亲热前让李某写下欠条,这样就算李某真的离开了自己,也可以通过这些欠条,向李某索要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面对宋某的说辞,此时正值热恋时期的李某,虽然觉得奇怪,但还是满口答应了下来。

不曾想,李某的这一答应,会对自己日后的生活造成多大的影响和麻烦。尽管对象有着奇怪的要求,但这并不妨碍李某对宋某的喜爱,两人在相处一段时间后,便一同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李某原以为,只要将宋某娶过门,就可以让宋某不用担心自己会抛弃她,以后亲热就不用再麻烦的里所谓的欠条了。可是结婚后,宋某却以担心李某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会对自己的婚后生活不利为借口,继续要求李某保持同房前写欠条的行为。

对此,李某也是相当的无奈,但日子总要过下去的,李某还是同意了妻子的无理请求。起初,二人的夫妻生活还算和谐,两人在结婚后不久便生下了一个女儿。

可是李某在这段夫妻关系中待的时间越久,越觉的气愤。按理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应该更加信任丈夫,但结婚几年来,宋某却依旧因为担心自己会受到损失,要求自己的丈夫立欠条。

在李某看来,宋某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难以理解,且处处透露着对丈夫的不信任,而同房前一定要写下欠条的行为,也极大的破坏了李某进行夫妻生活的兴致。

终于,李某无法再忍受宋某的这种行为,并和宋某爆发了争执。在争吵中,面对眼前咄咄逼人的宋某,李某一怒之下,就将其推倒在了床上,不顾宋某的大喊和挣扎,想要强行和宋某发生关系。

宋某于是拿起来手边的剪刀,狠狠的刺向了李某的手臂,李某吃痛,立刻就从宋某的身上起来了。看着自己鲜血直流的手臂,李某愤怒的向宋某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可宋某就像是在刻意等待这一刻一样,立刻搬出了以往要李某写下的众多欠条。并表明,这些年来李某一共欠下了自己20万元,若要离婚,那就要先付清所谓的欠款。李某没想到,妻子竟然真的欠条的事当真。

对于李某而言,自己是肯定不会交这20万的,可是这段婚姻关系,李某也是同样难以维持下去了。但当李某看到自己受伤的手臂时,便心生一计,对自己的妻子表示,要告她故意伤人罪。

可是宋某并没有吃这一套,反而表示自己也要告李某的强奸罪。二人最终也是不欢而散。随后,就是开头的那一幕,夫妻二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经过法院对两人的行为的分析,最终也是做出了相应的判决。法院裁定,宋某的那20万元的欠款并不具有法律效益,李某不用偿还。但是李某在争执过程中,过激的行为也同样违反了法律,其需要对此负责。而宋某刺伤李某的行为,经过法院的认定,其并不构成故意伤人罪,故宋某不必为此负责。

两人的婚姻关系到这一部,基本就是宣告彻底结束了。这起奇葩的案件,其实对普通人很有警示作用。

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万万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否者这份感情迟早变质。同时,普通人在平日里也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倘若案例中的李某能够明白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必隐忍多年,还要被背负起刑法的制裁了。

以法释案:

这起案件的情节简单而又奇葩,但是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却非常丰富。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当中两人的具体行为,来详细分析一下法院对其的判决的合理之处。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两人是通过相亲媒介,正常恋爱的。到这里两人的行为,都是正常的。直到女方要求男方在亲热前立欠条的行为出现,事情的走向就开始向不正常的方向发展了。

关于宋某立欠条的行为,首先我们要知道欠条的定义和一般用途。

欠条是在两个具有债务关系的人之间,一种用来证明债务人拥有欠款人的欠款的凭据。

但是结合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李某和宋某在发生关系前,并无债务关系。而且,即便两人真的发生了关系,宋某也并不能将此作为李某的一种欠款,要求李某为此支付欠款。

综上所述,宋某多年积攒的欠条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

不过,宋某也应该为此感到高兴,因为自己要求李某写欠条的行为,其先决条件是防止自己不被抛弃,倘若一开始就以金钱为目的,那么宋某此举还可能构成卖淫嫖娼罪。

接着我们来说一说,李某在争执中,想要强行和宋某发生关系的的行为。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是违反《刑法》的。但从案例当中可以得知,李某的强奸行为并没有成功,所以应该被定性为强奸未遂,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有人会问,难道和自己的合法妻子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吗?答案是肯定的,强奸罪的定义是所有妇女,自然也包括犯人的妻子,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都属于强奸。

也正是因为李某被定性为强奸,所以宋某刺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刑法》当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定义,结合到当时的情况,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

处于正当防卫中的受害者,对侵害者造成的任何损伤,都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法院才认定宋某免责。

一对夫妻之间的闹剧,最重要在法院画上句号,但其实二人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如果李某能多一些法律常识,就不需要隐忍妻子那么多年,而倘若宋某可以更信任丈夫,李某从一开始也不会提出离婚的要求,只能说在夫妻生活里,请尽可能的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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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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